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4年度南小字第696號
原 告 福隆精工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福山
訴訟代理人 許峰銘
被 告 黃火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押金事件,於民國105 年3 月29日言詞辯
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叁拾捌元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 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 訟法第18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而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 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係指他訴訟之法律關 係是否成立,為本件訴訟先決問題者而言,若他訴訟是否成 立之法律關係,並非本件訴訟之先決問題,則其訴訟程序即 毋庸停止,且民事訴訟法第182 條第1 項既明定法院得命中 止訴訟程序,則有同條項所定情形時,應否命其中止,法院 本有自由裁量之權,並非一經當事人聲請,即應命其中止。 最高法院18年抗字第56號及28年抗字第164 號判例意旨參照 。本件被告雖以伊就原告所應負之本件損害賠償責任已另案 向本院起訴(被告誤以為係提起反訴),因此有關本件混凝 土地面破裂剝離責任之鑑定結果為何,亦為本件返還押租金 法律關係之依據,而依民事訴訟法第182 條規定,聲請先停 止本件訴訟程序云云,惟經原告請求駁回被告要求停止訴訟 等情,有被告民事申請停止訴訟程序狀及原告陳報狀各1 件 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53 頁、第163 頁),足認兩造並無 停止本件訴訟程序之合意。而被告以本件抗辯之事實另案請 求原告損害賠償之訴,雖與兩造之本件租賃關係有關,但非 原告訴請被告返還系爭押租金之先決問題,依現有訴訟資料 ,本院亦得自為判斷,因認本件並無停止訴訟程序之必要, 故被告依民事訴訟法第182 條規定聲請停止本件訴訟程序, 尚屬無據,不應准許,先予敘明。
二、原告主張其承租被告所有坐落於門牌號碼台南市○○區○○ 路0 段000 號房屋左側及其後面磚造水泥牆面、石棉屋頂搭 蓋之廠房(下稱系爭廠房),兩造約定租賃期間自民國103 年6 月1 日起至同年12月31日止,每月租金新台幣(下同) 36,000元,押金99,000元(下稱第二份租約),俟第二份租
約之租賃期限屆至,雙方合意延長租賃期間至104 年4 月30 日,惟原告於第二份租約展延屆期,遷空、交還系爭廠房時 ,被告僅返還押金36,000元,未依第二份租約第5 條約定返 還押金99,000元予原告,顯已違反第二份租約之約定。又被 告一再無理要求原告修繕地面、處理壁面油漆、壁癌,迄至 104 年4 月21日,被告要求原告補貼系爭廠房修繕費用3 萬 元與租金6 千元,並於被告修繕完畢後,通知原告補行油漆 粉刷,且於同年月30日返還原告押金5 萬元,原告礙於急需 現金而答應被告無理要求。詎同年月28日原告依被告要求整 理系爭廠房並交還被告後,兩造一同至電力公司清算電費、 註銷用電戶,再過戶予被告,原告於同年月29日繳清電費後 致電被告,被告又於電話中告知只願意返還押金36,000元, 剩餘押金須於被告修繕完系爭廠房後再全數返還原告,惟同 年月30日被告返還原告36,000元後,均未與原告聯繫,被告 電話亦無人接聽或關機,原告之員工於同年5 月中旬送貨時 順便查看系爭廠房,才發現被告已於同年5 月11日將系爭廠 房依原樣出租第三人,被告並未重新修繕系爭廠房。另由被 告提出之序4 證9 照片,可知系爭廠房之地面裂痕是舊痕跡 ,原告請專業搬工廠之公司搬運,是計算後才搬運機台,搬 運機台用的戰車輪,有一層很厚的特殊橡膠包覆,不會破壞 地面,搬家時被告也在場,若是搬機台造成的,被告為何不 當場反應,而序5 證11照片部分,則係被告未處理雨水流進 系爭廠房內之問題,經原告自行處理之結果,並非機械壓壞 而修補。序6 證11照片的處理結果,則係原告依被告要求之 處理結果。系爭廠房交還被告前,均用清潔劑刷洗地面與牆 壁,絕非髒亂不堪。又系爭廠房1 樓往2 樓轉角處的手扶梯 (下稱系爭扶手)的焊接部分,原告沒有動過。另被告同意 訴外人即喬登工程行負責人郭正亮進入系爭廠房施作油漆工 程,卻又拒絕配合郭正亮施工,經原告催告後,被告仍拒絕 。至承租當時,被告也有使用系爭廠房的水,所以被告說水 費沒有多少,被告要負擔水費。為此依第二份租約第5 條之 約定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63,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
(二)請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三、被告則以原告之訴訟代理人許峰銘和訴外人劉明軍、陳進富 創立訴外人燦昇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向被告承租系爭廠 房,於102 年7 月1 日改由許峰銘承受即第二份租約。系爭 廠房內部牆壁原是水泥牆壁,遭原告漆上橘紅色油漆,外牆 漆上「燦昇」兩個大字,且原告是做機械零件加工,零件重
量有幾千公斤,工作母機重達1 萬4 千公斤,卸貨時直接撞 擊混凝土,加工作業又無保護地面之配套措施,另原告搬遷 時,搬運移動之方法是在機器下方配以輪子,因混凝土地面 平整度與機器不同,受力點為兩個輪子,其輪子與混凝土接 觸面約為3,024 公斤,已超過混凝土承載負荷1 倍以上,致 壓壞系爭廠房的混凝土路面,混凝土許用應力,是以面壓縮 計算,與原告所稱之戰車輪橡膠包覆無關,且自然龜裂者為 上下垂直線,並有縫隙之裂縫,與系爭廠房地面之龜裂有混 凝土碎掉現象不同。原告未依第二份租約第9 條約定,回復 系爭廠房之原狀,則依第二份租約第11條約定,原告應負損 害賠償之責。又原告所破壞的地面仍須再一次澆注混凝土, 惟原告在牆體下方與混凝土澆注的地方,未將漆剔除乾淨, 油漆兩邊之混凝土無法凝固,以致無法施工,並非被告不施 工。況依原告提出之錄音內容,未見原告提出地面混凝土在 租賃前有問題,反而同意剔除原漆,並同意象徵性賠償36,0 00元,足證混凝土被破壞是原告承租期間所發生,同時兩造 多次提到內外牆均得塗上灰色塗料漆,依民法第94條規定, 上開賠償協議與施工事項已生效,原告行使權利履行義務違 反誠信原則,與民法第148 條規定不合,被告現在不同意原 告以36,000元賠償。再者系爭扶手原設計製造成可裝卸式, 目的在搬運較長、高、重之家具或工具,然原告承租期間, 卻將系爭扶手焊接固定,若要回復原狀,第一要先磨斷再鉗 工與車床加工,第二另一端還要焊接,第三原插入孔之圓鐵 要購買較長彌補原焊接後融化之凹處,僅保留一頭可抽出來 。另陳進富跟劉明軍承租系爭廠房時,表示願意全部負擔系 爭廠房之水費,且被告根據事實併採有利原告之計算方法, 原告負擔4,533 元的流動水費高於被告之2,197 元,原告流 動水費等於被告的兩倍,然基本費僅負擔一半,一般均採用 基本費與流動水費成正比,況原告若單獨自用水表,應得再 支出1,521 元。又系爭廠房有些固定之設備管線無法搬、拆 ,模具、原物料不好移動,冷卻水塔周邊水霧瀰漫無法上漆 ,且系爭廠房目前承租者不同意油漆,會阻礙生產力,讓郭 正亮進入系爭廠房施作油漆有重大困難。是原告尚應支付系 爭廠房地面混凝土修復費用189,100 元、內牆油漆30,967元 、內牆牆底除舊漆5,200 元、外牆油漆加鷹架施工12,000元 、內外牆油漆占用出租時間8,262 元、系爭廠房前方空地右 側壓壞地面修復費用900 元、系爭扶手焊接處回復原狀費用 2,700 元、水費6,054 元、二代健保扣除返還2,846 元,被 告主張以之與系爭押租金為抵銷。另被告因兩造之爭議短期 不能處理,故被告減少租金先依原樣出租系爭廠房等語資為
抗辯。並聲明:如主文第1 項所示。
四、兩造不爭執之事實:
(一)系爭廠房為被告所有。
(二)原告訴訟代理人許峰銘為原告之法定代理人許福山之子, 代理原告處理系爭廠房之租賃事宜。
(三)系爭廠房原係以陳進富名義與被告簽訂租賃契約(下稱第 一份租約),約定租賃期間自100 年6 月1 日起至103 年 5 月31日止,並以現金交付押租金99,000元予被告。後於 第一份租約更改:承租人轉讓許峰銘於102 年7 月1 日至 103 年5 月31日止等語。
(四)兩造於103 年6 月1 日簽署房屋租賃契約書(即第二份租 約),約定原告向被告承租系爭廠房,租賃期限自103 年 6 月1 日起至同年12月31日止,每月租金36,000元,押租 金99,000元。嗣第二份租約租期屆至,兩造合意展延租賃 契約期間至104 年4 月30日,原告支付租金至該日止,並 已於該日前搬離系爭廠房。
(五)第二份租約所載押租金99,000元,經許峰銘請求被告返還 ,被告只返還原告36,000元,並拒絕返還其餘押租金63,0 00元。
五、兩造分別為前開主張及答辯,是本件兩造爭執之事項在於: (一)被告抗辯以原告未回復原狀所生之各項損害賠償即系 爭廠房地面混凝土修復費用189,100 元、內牆油漆30,967元 、內牆牆底除舊漆5,200 元、外牆油漆加鷹架施工12,000元 、內外牆油漆占用出租時間8,262 元、系爭廠房前方空地右 側壓壞地面修復費用900 元、系爭扶手焊接處回復原狀費用 2,700 元、水費6,054 元、二代健保扣除返還2,846 元,主 張與被告未返還之系爭押租金63,000元為抵銷,有無理由? (二)原告可否請求被告返還押租金63,000元及法定遲延利 息?茲敘述如下:
(一)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 ,民事訴訟法第277 條前段定有明文。又請求履行債務之 訴,除被告自認原告所主張債權發生原因之事實外,應先 由原告就其主張此項事實,負舉證之責任,必須證明其為 真實後,被告於其抗辯事實,始應負證明之責任,此為舉 證責任分擔之原則。又民事訴訟如係由原告主張權利者, 應先由原告負舉證之責,若原告先不能舉證,以證實自己 主張之事實為真實,則被告就其抗辯事實即令不能舉證, 或其所舉證據尚有疵累,亦應駁回原告之請求(最高法院 43年台上字第377 號判例、17年上字第917 號判例及83年 度台上字第1073號判決意旨參照)。次按稱和解者,謂當
事人約定,互相讓步,以終止爭執或防止爭執發生之契約 。和解有使當事人所拋棄之權利消滅及使當事人取得和解 契約所訂明權利之效力。民法第736 條、第737 條分別定 有明文。又和解契約之成立,民法並未特設規定,故為不 要式契約及諾成契約,以當事人於締約時有合致之意思表 示,為成立要件。
(二)經查第二份租約第5 條約定:乙方(即原告,下同)應於 訂約時,交於甲方(即被告,下同)99,000元作為押租保 證金,乙方如不繼續承租,甲方應於乙方遷空、交還房屋 後無息退還押租保證金等語。嗣第二份租約延展至104 年 4 月30日屆期,故代理原告處理系爭廠房租賃事宜之代理 人許峰銘與被告及訴外人即原告廠長阿清分別於同年4 月 21日、同年月23日、同年6 月8 日洽談關於原告遷讓返還 系爭廠房、被告返還系爭押租金等事宜,其洽談內容如附 表一所示等情,有原告提出之房屋租賃契約書、兩造錄音 譯文、光碟各1 件附卷可憑(見本院104 年度司南小調字 第566 號卷第8 頁至第11頁、本院卷第88頁至第110 頁) ,並經本院依職權當庭勘驗被告質疑原告所提錄音譯文不 正確部分之錄音內容後更正如本院104 年12月29日言詞辯 論筆錄所示(見本院卷第127 頁、第131 頁、第132 頁) ,可知被告於原告退租後本來就要整理填高系爭廠房地面 ,但因被告一再爭執是原告的機器、設備壓壞系爭廠房之 混凝土地面,而要求原告補貼被告30,000元之整修費用及 6,000 元租金作為賠償系爭廠房混凝土地面破裂之損害, 原告之代理人許峰銘於當時雖一再否認系爭廠房之混凝土 地面破裂係原告所造成,但因被告一再要求,原告之代理 人許峰銘又亟欲取回系爭押租金,始同意被告所提以扣除 系爭押租金中之36,000元補償系爭廠房混凝土地面破裂之 損害。再對照原告訴訟代理人許峰銘於本院審理時主張: 被告要求我補貼伊30,000元來做地面填高工程,另外6,00 0 元是補貼被告房租,牆面的油漆部分(按即系爭廠房應 由原告回復原狀之油漆部分,下簡稱系爭油漆部分)還是 原告自己處理等語;核與被告自承:伊在104 年4 月21日 就有同意,當時伊跟許峰銘說如果不要去爭執是誰的責任 的話,就用36,000元來賠償等語相符(見本院104 年11月 10日言詞辯論筆錄、本院卷第86頁背面),堪認於第二份 租約屆至前、後之104 年4 月21日、同年月23日、同年6 月8 日,兩造確有合意讓原告以系爭押租金扣抵36,000元 ,而由被告自行整修系爭廠房混凝土地面之破裂並免除原 告此部分之回復原狀責任甚明,則兩造就系爭廠房混凝土
地面破裂之損害已經口頭成立和解契約並生效,雙方自均 應受上開和解內容之拘束,不得再為反於上開和解契約之 主張。是原告主張其答應被告要求原告補貼系爭廠房地面 修繕費用3 萬元與租金6 千元,並由原告負責系爭油漆部 分之回復原狀乙節,堪以採信。被告於本件訴訟抗辯:在 本件訴訟中,伊發現是原告在搬運機器時,使用不當的方 法,責任應該是屬於原告破壞的,所以伊現在不同意原告 用36,000元來賠償云云(見本院104 年11月10日言詞辯論 筆錄、本院卷第86頁背面),顯然違反上開和解內容之約 定,自無可採,則被告進而辯稱原告尚應支付系爭廠房地 面混凝土修復費用189,100 元,被告得主張以之與系爭押 租金為抵銷云云,要屬無據。
(三)又按給付物僅以種類指示者,依法律行為之性質或當事人 之意思不能定其品質時,債務人應給以中等品質之物。債 權人對於已提出之給付,拒絕受領或不能受領者,自提出 時起,負遲延責任。債權人預示拒絕受領之意思,或給付 兼需債權人之行為者,債務人得以準備給付之事情,通知 債權人,以代提出。民法第200 條第1 項、第234 條、第 235 條但書亦有明文。再按負損害賠償責任者,除法律另 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應回復他方損害發生前之原狀 。不能回復原狀或回復顯有重大困難者,應以金錢賠償其 損害。亦為民法第213 條第1 項、第215 條所明定。經查 :
1、第二份租約第9 條約定:房屋有改裝設施之必要時,乙方 取得甲方之同意後得自行裝設,但不得損害原有建築,乙 方於交還店房屋時自應負責回復原狀。第11條約定:乙方 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使用店房屋,除因天災地變等不可 抗拒之情形外,因乙方之過失致房屋毀損,應負損害賠償 之責。房屋因自然之損壞有修繕必要時,由甲方負責修理 等語,有房屋租賃契約書1 件在卷可按。而第二份租約屆 期後之原告回復原狀義務,兩造已達成原告補貼被告系爭 廠房地面修繕費用3 萬元與租金6 千元,並由原告負責系 爭油漆部分回復原狀之和解契約,有如前述;又第二份租 約屆期前、後,代理原告處理系爭廠房租賃事宜之代理人 許峰銘與被告及阿清就系爭油漆部分之協調有如附表二所 示對話內容乙節,有原告提出之房屋租賃契約書、錄音譯 文、光碟各1 件存卷可查(見本院104 年度司南小調字第 566 號卷第8 頁至第11頁、本院卷第88頁至第110 頁), 可知原告搬遷返還系爭廠房前,已準備將系爭油漆部分由 其自行油漆以回復原狀乙事通知被告,但被告以系爭廠房
尚須清除壁癌為由,要求原告待被告將系爭廠房整理完畢 後,再行油漆,原告對此亦表同意,惟被告迄至原告搬遷 返還系爭廠房,並再將系爭廠房出租予第三人為止,均未 曾通知原告至系爭廠房油漆系爭油漆部分以回復原狀。參 以被告於本院審理時亦自承:因為原告要來漆的時候,工 人告訴伊系爭廠房有壁癌,因為太突然了,所以伊一時沒 辦法處理,因此原告才沒辦法去漆。伊在104 年5 月11日 又將系爭廠房出租他人等語,核與原告訴訟代理人主張: 原告叫人去油漆時,發現有壁癌,被告表示要等伊壁癌處 理完再油漆等語相符(見本院104 年12月29日、同年8 月 19日言詞辯論筆錄、本院卷第126 頁背面、第24頁),堪 認原告本來即欲依第二份租約回復系爭油漆部分之原狀, 但因有壁癌無法油漆,且被告亦要整修系爭廠房混凝土地 面,經被告要求待系爭廠房整理完畢後再油漆,惟原告同 意後,被告自此竟未再通知原告前往油漆系爭油漆部分, 更於第二份租約屆期後僅隔11日之104 年5 月11日即再將 系爭廠房出租他人,則對於原告提出回復系爭油漆部分原 狀之給付通知,被告自屬受領遲延,因此系爭油漆部分迄 今仍未回復原狀應不可歸責於原告。是被告辯稱兩造多次 提到內外牆均得塗上灰色塗料漆,依民法第94條規定,兩 造協議之施工事項已生效,原告違反民法第148 條規定, 被告現在不同意原告以36,000元賠償云云,仍無可採。 2、又查系爭廠房入口處漆有藍色燦昇兩字及白色油漆牆面整 面牆壁,被告表示要將油漆漆回如該牆面下方小鐵門的灰 色。系爭廠房內之三面牆壁下方磚造水泥牆部分,該牆面 現狀是漆橘色漆,被告表示要將油漆漆回前述的灰色(按 上開被告表示要漆回灰色部分即系爭油漆部分)。證人即 原告帶去之油漆工程行負責人郭正亮證稱:我開設喬登工 程行,營業項目即為油漆工程,就兩造指出的回復原狀( 即系爭油漆部分),油漆成灰色之牆壁及廠房門面牆,約 需3 天工作天完成,但因廠房內物品眾多,需被告撤移物 品,讓我可以分段完工,又灰色油漆有深有淺,我拿色卡 供被告選擇等語。經被告當場表示:伊可以配合郭正亮施 工,但時間可能要久一點,伊承諾10天內讓郭正亮進廠油 漆,伊並選擇虹牌油漆421-636 銀灰色卡的油漆色等情, 業經本院依職權會同兩造及郭正亮勘驗系爭廠房現場屬實 ,有本院105 年2 月25日勘驗筆錄1 件附卷可憑(見本院 卷第144 頁至第149 頁),可知被告亦同意由郭正亮使用 上開虹牌油漆以履行系爭油漆部分之原告回復原狀義務。 又被告嗣後再拒絕郭正亮進入系爭廠房施作油漆工程,經
原告於105 年3 月8 日寄發郵局存證信函催告被告配合郭 正亮施工,被告收受該存證信函後,迄今仍拒絕讓郭正亮 進入系爭廠房油漆系爭油漆部分等情,亦有原告提出之存 證信函1 件為證(見本院卷第164 頁至第167 頁),且經 被告自承屬實(見本院105 年3 月29日言詞辯論筆錄、本 院卷第176 頁、第178 頁),足見對於原告提出系爭油漆 部分回復原狀之給付,被告多次受領遲延。而被告雖向本 院具狀表示:系爭廠房有些固定之設備管線無法搬、拆, 模具、原物料不好移動,冷卻水塔周邊水霧瀰漫無法上漆 ,且系爭廠房目前承租者不同意油漆,會阻礙生產力,讓 郭正亮進入系爭廠房施作油漆有重大困難等語,並提出系 爭廠房現場照片8 紙為證(見本院卷第160 頁背面至第16 2 頁),惟被告於第二份租約屆期前、後既均要求原告就 系爭油漆部分回復原狀,且於如附表二所示對話內容中要 求原告待被告將系爭廠房整理完畢後再行油漆,則依兩造 達成之上開和解契約內容,被告自有配合讓原告或其僱請 之油漆包商進入系爭廠房施作系爭油漆部分之義務,且於 系爭廠房再次出租前,被告更有此配合義務。但被告竟於 第二份租約屆期後僅11日即再將系爭廠房出租他人,致因 系爭廠房目前非由被告占有而無法配合原告僱請之郭正亮 施作系爭油漆部分之油漆工程,自堪認依目前狀況,由原 告進行系爭油漆部分之回復原狀,顯有重大困難,依民法 第215 條規定,原告自僅得就系爭油漆部分以金錢賠償被 告以代其回復原狀之義務。是被告一再拒絕配合,致原告 僱請之郭正亮無法進入系爭廠房施作系爭油漆部分之工程 ,自應負遲延責任,不得再向原告請求除了回復系爭油漆 部分之原狀以外之其他損害。
3、再查被告自承系爭廠房係自78年12月起課徵房屋稅乙節, 有臺南市政府稅務局安南分局104 年10月16日南市稅安房 字第0000000000號函檢送之房屋稅主檔查詢及本院104 年 11月10日言詞辯論筆錄各1 件附卷足憑(見本院卷第52頁 至第53頁、第87頁背面),堪認系爭廠房為近30年之老屋 ,被告將之出租他人,應自負其自然耗損之損失,並不得 要求原告回復系爭廠房如新建時之原狀。況依第二份租約 第11條約定:房屋因自然之損害有修繕必要時,由被告負 責處理等語,亦如前述,益認系爭廠房之自然耗損應由被 告自行負責。而被告既未證明系爭廠房出租予原告時原有 之狀態為何及兩造另有特別約定系爭油漆部分之油漆及施 工方法之品質,則原告以金錢賠償被告系爭油漆部分以代 回復原狀,自僅需以中等品質之油漆及施工方法給付被告
,被告並無要求按伊指定之油漆及施工方法品質之依據。 又證人郭正亮於本院證述:系爭油漆部分工程要3 萬多元 ,如我庭呈的估價單所示(按使用虹牌油漆),金額31,8 00元是含稅的價格等語,原告亦對於郭正亮之上開估價沒 有意見,且有郭正亮提出之估價單1 件存卷可查(見本院 105 年3 月29日言詞辯論筆錄,本院卷第176 頁背面、第 178 頁、第180 頁),而虹牌油漆既係知名油漆名牌,至 少具有油漆之中等品質,因此郭正亮對系爭油漆部分回復 原狀工程之估價,自屬合理可採之價格,堪認原告以金錢 賠償被告系爭油漆部分之金額應為31,800元。被告抗辯系 爭油漆部分回復原狀,需費內牆油漆30,967元、內牆牆底 除舊漆5,200 元、外牆油漆加鷹架施工12,000元云云,要 無可取。又系爭油漆部分雖需進入系爭廠房施作油漆工程 ,但被告既應負遲延責任,自不得再向原告請求除了回復 系爭油漆部分之原狀以外之其他損害,況被告對於施作系 爭油漆部分之工程將致伊減少租金收入,並未舉證以實其 說,自難採認,則被告另抗辯原告應賠償內外牆油漆占用 出租時間8,262 元予被告云云,亦無可採。(四)被告又辯稱:原告將系爭扶手焊接固定,應另負擔回復原 狀費用2,700 元,原告另應負擔6,054 元水費、二代健保 扣除返還2,846 元云云,惟為原告所否認。經查系爭扶手 現為固定式乙節,固有被告提出之照片3 張為證(見本院 卷第182 頁),惟系爭扶手出租予原告之初是否確如被告 所述係可裝卸式而非現狀之固定式,並未據被告提出相關 證明,自難認系爭扶手曾遭原告改造,則被告抗辯原告將 系爭扶手焊接固定,應給付被告回復原狀費用2,700 元云 云,並無可採。又查被告於本院承認:伊請求原告負擔水 費之算法並沒有經過原告同意等語(見本院104 年8 月19 日言詞辯論筆錄、本院卷第23頁背面、第24頁);再依許 峰銘與被告及阿清洽談有關原告搬遷系爭廠房應處理事項 即如附表三所示之對話內容,可知被告對於系爭廠房之電 動大門遙控、天車、鑰匙、線路、馬達、線、輪子、電費 ,均一一與原告討論並追償,卻未曾向原告提及其應分擔 之水費,則原告主張被告同意負擔系爭廠房之水費乙節, 顯非無稽。再者被告於本件提出追討之水費係自100 年6 月1 日起至104 年4 月30日止,亦有被告提出之自來水費 計算表1 件存卷可憑(見本院卷第33頁背面),可知原告 長達4 年多未給付系爭廠房之水費予被告,被告亦未向原 告催討,並繼續將系爭廠房出租予原告,明顯與常理不符 ,益證被告確有同意自行負擔系爭廠房之水費,因此於原
告承租期間內,被告始從未請求原告給付系爭廠房之水費 ,則被告抗辯原告另應負擔6,054 元水費云云,同無足取 。另被告抗辯二代健保扣除返還部分,同未見被告提出兩 造約定由原告負擔之證明,則被告抗辯原告應給付被告二 代健保扣除返還2,846 元云云,仍無可採。(五)綜上所述,原告對系爭廠房所負回復原狀之義務,業經兩 造成立和解,雙方同意由原告以系爭押租金中之36,000元 補貼系爭廠房地面修繕費用及租金,並由原告負責系爭油 漆部分之回復原狀。但因被告拒絕配合讓原告或其僱請之 油漆包商進入系爭廠房施作系爭油漆部分,應由被告自負 受領遲延之責,且因系爭廠房目前非由被告占用狀況,由 原告進行系爭油漆部分之回復原狀,顯有重大困難,原告 得就系爭油漆部分以中等品質之油漆及施工方法所需之31 ,800元工程款賠償被告以代其回復原狀之義務,被告不得 再向原告請求除了回復系爭油漆部分之原狀以外之其他損 害,被告前開所辯原告應給付之各項費用,均屬無據。是 原告因履行第二份租約之回復原狀義務,尚應給付67,800 元予被告,則被告辯稱以原告應給付伊之67,800元,主張 與被告應返還原告之系爭押租金餘額63,000元為抵銷,應 屬有據,經抵銷後,被告已無需返還任何押租金予原告, 本院自無再審究被告抗辯系爭廠房前方空地右側壓壞地面 修復費用900 元,是否應由原告賠償之問題。從而原告依 第二份租約第5 條約定,請求被告給付63,000元,及自起 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 計 算之利息,為無理由,不應准許。
六、原告陳明本院應依職權聲請宣告假執行,經核原告請求之給 付在10萬元以下,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0規定,如原告 之訴有理由時,本院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故原告此部分之 聲明僅係促使法院職權之發動,雖然原告之訴業經駁回,本 院亦無對此部分之聲明為准駁之必要,附此說明。七、末按於小額訴訟,法院為訴訟費用之裁判時,應確定其費用 額。又訴訟費用,由敗訴之當事人負擔。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9第1 項及第78條規定甚明。經核本件訴訟費用為原告 支出之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及證人郭正亮之旅費538 元, 共1,538 元,本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該訴訟費用自應由原 告負擔,爰依職權確定如主文第2 項所示。
八、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防方法及舉證,核與判決結 果無影響,無一一論述之必要,附此敘明。
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436 條之19第1 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林雯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及繳納上訴費新台幣1,500 元,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4 日
書記官 黃千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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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一:兩造關於地面整理部分協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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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對話日期 │對話內容 │出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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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04 年4 月21日│原告:對啊…現在是你要施工│本院卷第96│
│ │11時32分 │ 地板的時間…黃董我們│頁背面、第│
│ │ │ 現在是談你施工地板的│97頁 │
│ │ │ 時間你不能算我的啊!│ │
│ │ │ 那是你要房屋要重新翻│ │
│ │ │ 修是你個人的問題啊!│ │
│ │ │被告:要不然現在這樣… │ │
│ │ │原告:你不要說你整理壁面也│ │
│ │ │ 要我也要幫忙支付啊!│ │
│ │ │ 這是說不過去的,這是│ │
│ │ │ 你要用的不是我要用的│ │
│ │ │ 啊。 │ │
│ │ │被告:我的想法是這這樣的講│ │
│ │ │ 給你參考,這個地板是│ │
│ │ │ 要處理的,你之前有請│ │
│ │ │ 別人報價,別人報價2 │ │
│ │ │ 萬… │ │
│ │ │原告:你這是裂的問題…我不│ │
│ │ │ 是說過是裂的問題… │ │
│ │ │被告:這地板事實你也知道,│ │
│ │ │ 我要整理我也很頭痛,│ │
│ │ │ 我要付出很大…我們兩│ │
│ │ │ 邊考慮,如果我是租別│ │
│ │ │ 人像是隔壁鞋廠就沒有│ │
│ │ │ 這樣的問題,當然你說│ │
│ │ │ 的不是沒有道理,整理│ │
│ │ │ 都要久久整理一次,但│ │
│ │ │ 是我希望你知道這工程│ │
│ │ │ 我要花2.30幾萬,要不│ │
│ │ │ 這樣你補貼一點… │ │
│ │ │原告:要怎樣補貼一點? │ │
│ │ │被告:漆的部份… │ │
│ │ │原告:漆我就幫你用上去我說│ │
│ │ │ 我已經花了… │ │
│ │ │被告:我不是說漆的問題,我│ │
│ │ │ 是說地面的問題,上面│ │
│ │ │ 就照我們說的,地板面│ │
│ │ │ 這..要花這一條…你也│ │
│ │ │ 知道… │ │
│ │ │原告:對啊…我有叫我朋友來│ │
│ │ │ 看,他說2 萬要處理啊│ │
│ │ │ … │ │
│ │ │被告:我知道… │ │
│ │ │原告:你現在是要填地板… │ │
│ │ │被告:我現在是這樣..反正…│ │
│ │ │ 反正……我要填高100 │ │
│ │ │原告:你填的費用願意花…我│ │
│ │ │ 是貼補而已… │ │
│ │ │被告:對…現在說的是地面斜│ │
│ │ │ 的這樣我一定要填 │ │
│ │ │原告:那是你要填…你要整理│ │
│ │ │ 的啊… │ │
│ │ │被告:我知道…當然水的問題│ │
│ │ │ 我前面要做一個… │ │
│ │ │原告:黃董我們講重點就好…│ │
│ │ │ 你要填高是你要花的 │ │
│ │ │被告:我知道…我現在說明給│ │
│ │ │ 你聽…大家在一起這麼│ │
│ │ │ 久了,都有一個情份在│ │
│ │ │ … │ │
│ │ │原告:不是…我感覺你吃我夠│ │
│ │ │ 夠了…真的…我幫你清│ │
│ │ │ 理這些,你地面又要我│ │
│ │ │ 補貼…我一點一點來,│ │
│ │ │ 我28交你,你後面要填│ │
│ │ │ 是不是我房租費就不付│ │
│ │ │ 了,本來就是啊,你要│ │
│ │ │ 填這些我是不是就不付│ │
│ │ │ 了。我就沒有跟你租了│ │
│ │ │ 啊…你不能跟我收租金│ │
│ │ │ ,你要釘板模要做甚麼│ │
│ │ │ 是你個人花的啊… │ │
│ │ │::: │ │
│ │ │被告:我現在就講這些…我現│ │
│ │ │ 在就講這些…地面…你│ │
│ │ │ 可能加減都要補一下…│ │
│ │ │原告:我說我請人家來估才2 │ │
│ │ │ 萬而已…我叫我朋友來│ │
│ │ │ 做2 萬而已…你說你要│ │
│ │ │ 敲… │ │
│ │ │被告:沒有啦…現在是這樣…│ │
│ │ │ 其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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