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917號
原 告 林采蓮
輔 佐 人 桑子珍
被 告 新北市新莊地政事務所
代 表 人 林泳玲(主任)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汪士閔
顏義杰
曾國書
上列當事人間建物測量事件,準備程序終結,並指定民國105年5
月12日上午10時25分在本院第5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1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曹 瑞 卿
法 官 張 國 勳
法 官 林 惠 瑜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1 日
書記官 蕭 純 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