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
104年度訴字第1212號
105年4月7日辯論終結
原 告 路德根
訴訟代理人 吳淑靜律師
被 告 國防部空軍司令部
代 表 人 沈一鳴(司令)
訴訟代理人 郭心怡(兼送達代收人)
蔡浩志
上列當事人間退伍事件,原告不服國防部中華民國104 年6 月17
日104 年決字第040 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
主 文
訴願決定及原處分均撤銷。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事實概要:原告原係被告○○處上校副組長,於任職空軍第 ○○○戰術戰鬥機聯隊(下稱空軍○○聯隊)第○基勤大隊 大隊長期間,遭指控於民國102 年10月16日晚間參加軍官俱 樂部歡送餐會後,在軍官俱樂部外對所屬管理該俱樂部2 名 女兵有違反男女分際情事之行為,而於102 年11月16日調任 被告○○處設施工程組。嗣空軍○○聯隊以其行為不檢,經 媒體披露,嚴重影響軍譽,以102 年l1月28日空二聯人字第 1020008639號令核予申誡乙次懲罰,旋以102 年12月2 日空 二聯人字第1020008708號令註銷該申誡乙次懲罰,改以102 年12月5 日空二聯人字第1020008820號令核予記過乙次懲罰 ,102 年度考績經評列為丙上,經被告於103 年4 月18日及 同年5 月30日召開不適服現役人事評審會(下稱人評會)及 再審議人評會,均評鑑原告不適服現役,並以103 年7 月16 日國空人管字第1030008539號令核定其不適服現役退伍,自 103 年9 月18日零時生效。原告不服,訴經國防部103 年決 字第077 號決定以空軍○○聯隊102 年12月5 日空二聯人字 第1020008820號令核予原告記過乙次懲罰,業經國防部官兵 權益保障會103 年9 月2 日102 再審字第008 號再審議決議 撤銷,由空軍○○聯隊另為適法處置,顯已變更本件人評會 及再審議人評會考評原告不適服現役之基礎事實,影響不適 服現役退伍處分內容之正確性,乃將原處分撤銷,由被告另 為適法之處分。嗣空軍○○聯隊於103 年11月11日辦理原告 「違反男女分際」事件調查程序補正及召開懲罰人評會後, 以103 年11月20日空二聯人字第1030008771號令核予原告記
過乙次懲罰,並以103 年11月26日空二聯人字第1030008914 號令追溯自102 年12月5 日生效,因懲罰結果維持原種類, 其102 年度考績績等無需辦理更審作業,維持「丙上」績等 。旋被告於103 年12月5 日及104 年1 月29日召開不適任現 役人評會及再審議人評會,均評鑑原告不適服現役,並以10 4 年3 月3 日國空人管字第1040002167號令核定其不適服現 役退伍,溯自103 年9 月18日零時生效(下稱原處分)。原 告不服,提起訴願,經訴願決定駁回,遂向本院提起本件行 政訴訟。
二、本件原告主張:
㈠按各單位檢討不適服現役案件時,應於受懲罰或考績發布30 日內,依考評權責召開人評會,以記名投票方式,就下列事 項,由受考人所屬正、副主官(管)進行公平、公正之考評 ,經與會委員三分之二表決通過,簽請權責主官(管)發布 考評結果,並附記教示規定,送達受考人:⒈考評前1 年內 個人平日生活考核。⒉對任務賦予及工作態度。⒊受懲罰或 事實發生所生影響。⒋其他佐證事項,空軍強化志願役軍官 士官及士兵考評具體作法(下稱考評具體作法)第6點第1項 定有明文。準此,評鑑原告是否不適服現役退伍,除應考核 受懲處事件所生影響外,尚應針對原告平日生活考核、對任 務賦予及工作態度、或其他佐證事項,予以綜合考評,方屬 適法。
㈡原告平日生活考核、任務賦予及工作態度等均認真負責,表 現優異,此有原告從軍25年餘來,考績均為甲等或甲上,甚 至優等,且屢經記功、嘉獎、獎金、或獲頒多種獎章、勳章 、獎狀,並在國防大學管理學院戰略班102 年班成績第一名 畢業,並當選100 年績優工程楷模等情可佐,可見原告並非 平日工作不力、素行不良之人。原告僅因一時疏忽未察,偶 然犯下對女兵搭肩行止不當事件,所生危害尚稱輕微,原告 因此遭記過乙次,已知警惕,不敢再犯。原告於犯後亦因工 作表現良好而經獲頒嘉獎乙次,多次擔任分隊長、副中隊長 、中隊長、處長、大隊長、副組長,本職學能、歷練、管理 職經驗豐富。是以,對原告記過乙次,甚或考量因原告對女 兵搭肩行止不當,影響自身威信,對原告為調職或降職處分 ,顯已可達其懲處目的,原告亦可為國軍繼續貢獻所學專長 ,實無須以最嚴厲之方法,命原告不適服現役退伍,原處分 顯已違反比例原則中之必要性原則;況縱己○○、戊○○經 過書所書內容為真,亦僅原告當時一時酒醉下偶然所犯過錯 ,其程度尚屬輕微,並未達刑事犯罪程度,刑事尚且有可能 給予被告緩刑機會,被告僅因偶然犯行過錯,即勒令原告退
伍,剝奪原告之工作權,被告所採取之方法顯然過重,且對 原告所造成之損害,與其欲達成懲處目的之利益間顯失均衡 ,違反比例原則之衡量性原則,故原處分及訴願決定違反比 例原則之必要性及衡量性原則,自非適法,應予撤銷。 ㈢另依蘋果日報報導,擔任總統飛行任務的空軍一號座機隊隊 長蔣正綱上校,於執行飛行任務前晚,違反飛行前24小時不 得飲酒禁令,與隊上女空服員喝酒、還與女空服員親密擁抱 親吻,經錄影光碟曝光後,其任職單位亦僅對蔣正綱上校記 一般行為不檢申誡調職之懲處,蔣正綱上校所違反之情節, 顯然較原告嚴重,亦經報紙報導,其懲處卻明顯輕於原告, 亦未命其為不適服現役退伍,被告僅斟酌原告所犯對女兵搭 肩行止不當事件,即命原告不適服現役退伍,顯就相同事件 而為不同處理,違反平等原則甚明。
㈣本院平100年度訴字第874號判決類似本件原告違反男女分際 而遭軍方以不適服現役汰除之事件,經該判決認定該案原告 平日生活狀況、任務賦予、工作態度等方面均正常,其並非 素行不良、平日工作不力之人,其因違反男女不當關係之過 犯,業經記大過而達懲處之目的,人評會僅強調原告品德遭 評列丙上及該事件影響國軍軍譽而投票主張不適服現役,就 已記大過處分之事項,重為更重之評價,未具體說明其如何 不適服現役,人評會及再審議人評會逕認原告不適服現役, 對於應斟酌之事項未予斟酌,不應斟酌事項予以斟酌,其判 斷有恣意濫用之情事,原處分自得撤銷等語可憑(本院卷第 106-110 頁),此亦經最高行政法院101年度判字第335號判 決維持(本院卷第102-105 頁)。故上開類似本件違反男女 分際之判決,自得於本件加以援用。另本院102 年度訴字第 943 號判決,該案為較諸於本件原告違犯情節更重而涉及刑 事責任之酒駕行為,遭被告以不適服現役汰除之事件,亦經 該判決認定該案原告平日生活狀況、任務賦予、工作態度等 方面均正常,人評會會議非但違反強化國軍志願役及士兵考 評具體作法第7 點第1款所定人評會應併就個人近1年平日生 活考核、對任務賦予及工作態度、受懲處或事實發生所生影 響及其他佐證事項綜合進行公平、公正考評之規定,且其判 斷係出於錯誤之事實認定或不完全之資訊,另就相同程度、 甚至違反情節較輕、不良影響較低之系爭酒駕事件,未審酌 原告酒後駕車情節輕重,且無正當理由卻做出對原告最嚴厲 之價值判斷標準,顯輕重失衡,有違一般公認之價值判斷標 準,並已違反平等原則及比例原則,自屬違法之判斷,再審 議及訴願決定均未予糾正人評會之違法,因而認為原處分及 訴願決定均屬違法應予撤銷(本院卷第111-116 頁),並經
最高行政法院103年度判字第241號判決維持在案(本院卷第 117-120 頁)。故較諸原告違反情節更重之酒駕行為,經本 院認定有違反考評具體作法第7點第1款規定,且係基於錯誤 之事實而為判斷,又違反平等原則及比例原則,經判決撤銷 原處分及訴願決定確定在案,本件實與上開判決具有同一之 法律上理由,原告訴請撤銷原處分及訴願決定,自屬有據。 ㈤並聲明求為判決:訴願決定及原處分均撤銷。訴訟費用由被 告負擔。
三、被告則以:
㈠按國軍常備軍官因年度考績丙上以下或個人因素一次受記大 過兩次以上,經人評會考核不適服現役者,予以退伍,悉依 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下稱服役條例)第15條第5 款 規定辦理,其規範意旨如下:
⒈陸海空軍懲罰法中懲戒罰裁量基準,乃行政主體對於具有「 特定身分關係之人」為「維持其間之紀律」,對違反其義務 者,所課加之處罰,至「是否適服現役」,應強調者,並非 限於個人是否適合擔任軍職之判斷,更應就其擔任軍職對於 軍人是否達成業務之必要性與影響性而綜合考量,是原處分 ,係依據服役條例第15條第5 款規定辦理,召開人評會考核 不適服現役之事由,係以原告受懲罰或事實發生所生影響作 出綜合判斷。
⒉軍人負有保衛國家安全對外作戰任務,對軍令有絕對服從之 義務,此甚至為先於憲法之國家本質所使然,關於「軍隊人 事管理與勤務」,此等國家統帥權之行使,攸關軍紀是否嚴 明、軍令是否貫徹,事涉國家整體安全,軍方基於專業考量 ,為因應戰爭或承平時期,以及官士兵服役單位或所擔任職 務等種種因素,於解釋人事管理及勤務相關規定時,本得採 取較嚴格之標準。
⒊軍隊成員與國家間之特別權力關係,更甚於公務人員與國家 之關係,部隊因而就若干違規行為,自訂有特別嚴格之懲處 ,留優汰劣,以樹立必要之軍紀權威,此種必要嚴格標準, 尚非憲法、法律所不許,故對於工作權或擔任公職權之保障 ,不得不退居其次。故行政機關對於服役條例第15條第5 款 規定「不適服現役」之不確定法律概念適用,並非基於錯誤 之事實,亦非基於與事件無關之考量,或組織不合法、未遵 守法定程序,或顯然違反平等原則及一般公認之價值標準, 應有相當之判斷餘地。
⒋另參照最高行法院100 年判字第127 號判決意旨,服役條例 第15條第5 款規定之退伍要件,係包括「年度考績丙上以下 」、「因個人因素一次記二大過以上」2 項客觀要件,且其
施行細則第12條規定亦符合法律授權,行政機關如依據上開 規範,對於不適服現役之常備軍、士官予以退伍,即屬合法 處分。次按國防部為因應國軍新一代兵力成軍,武器裝備迭 次更新,組織運作及各個職務均以分工合作、分層負責設計 ,亟需優質人力之組合;故藉主考官對部屬平日生活考核、 任務賦予、工作績效、工作態度等綜合評定,經人評會議決 ,以個人之品德、性情、敬業精神為篩選標準,不符要求者 ,應予持續汰除,以達淨化國軍幹部素質,提昇戰力之目的 ,針對國軍現役中將以下志願役軍官、士官及士兵之考核作 業,訂頒有考核具體作法(最高行政法院99年判字第441 號 判決參照)。各單位檢討不適服現役案件時,應依考評權責 召開人評會,以記名投票方式,就前一年內個人平日生活考 核、對任務賦予及工作態度、受懲罰或事實發生所生影響及 其他佐證事項,進行公平、公正之考評,經與會人員三分之 二表決通過,簽請權責主官發布考評結果,考評具體作法第 6 點第1 項亦有明文。
⒌原告身為空軍第○○聯隊基勤大隊,為單位內重要主管職務 ,身為校級主管,且已完成國軍指參、戰略等深造教育,理 應為部屬表率,明知國軍三令五申要求官兵踐行性別主流化 與性別平等理念,應嚴守男女分際,卻藉酒後時機,挾其身 為上校主管之權勢,對所屬一兵、上兵等基層低階人員,為 擊掌、搭肩、牽手、十指緊扣、撫摸背部、擁抱、以頭部緊 靠被害人肩膀,並出言:「妹妹我愛妳」等重大侵害性別平 權之行為,已嚴重影響軍譽,危及軍事管理及領導統御,且 身為校級重要主管,影響層面極廣,對於部隊整體及人員生 活及工作任務,於空軍聯隊層級,「基地勤務大隊大隊長」 作為重要決策及指揮核心,其言行對於部隊領導統御、風氣 紀律有決定性之關鍵作用,如准其於前揭違失行為發生,且 眾所周知而動搖團體榮譽及士氣之同時,准其再營繼續服役 ,無疑繼續擴大損害,割裂部隊管理者與執行人員間之緊密 互信關係,經核復人評會會議紀錄及投票結果,全數同意原 告不適服現役,及經全體與會評審委員綜合考評,評鑑原告 不適服現役,應予辦理退伍,程序及內容均符合考評具體作 法之規定。
㈡服役條例第15條第5 款所稱「不適服現役」,乃不確定法律 概念,其人事評審會所為判斷,法院基於尊重其不可替代性 、專業性及法律授權之專屬性,承認行政機關就此等事項之 決定,有判斷餘地,對其判斷採取較低之審查密度,若行政 機關判斷並無恣意濫用及其他違法情事時,不得撤銷或變更 ,又軍方對於「不適服現役」不確定法律概念之適用,只須
適用之際,並非基於錯誤之事實,或基於事件無關之考量、 或組織不合法、未遵守法定程序,或顯然違反平等原則及一 般公認之價值判斷標準者外,行政法院採取低密度審查標準 ,高度尊重其判斷餘地(最高行政法院100 年判字第1504號 判決參照)。經查:
⒈案內評議會召開時間、評議會組成人數、職務、階級、專業 及性別比例、表決票數,均依法定程序為之:
⑴103 年12月5 日不適服現役評議會,第○○聯隊副聯隊長王 上校稱:「……事件遭媒體披露,實已影響部隊榮譽與紀律 」。104 年1 月29日不適服現役再審議人評會主席參謀長劉 中將稱:「路員不是第一次有這種男女分際的問題,路員擔 任○○聯隊基勤大隊大隊長期間,也發生類似問題,最後是 以營內飲酒結案,提供給各位參考判斷」、「如果說我的長 官發生類似男女分際的事情,他要如何再領導底下的部屬? ……各位都是高階幹部,可以自己判斷,我們要留下的是什 麼樣的幹部下來,空軍將來要如何走,還是讓他有犯錯的空 間,……那是將來他要如何領導部屬,社會大眾會如何看待 空軍,這是值得各位考量的」,及副參謀長袁少將稱: 「… …資料上路員101 年擔任前基勤大隊大隊長期間,擔任前基 勤大隊大隊長期間,也發生類似男女分際情事,然在102 年 又發生本次事件,讓我重新認識這個人,當然身為領導幹部 ,有發生這個問題,尤其是男女分際的問題,實難以為部屬 表率,也影響領導幹部威信,如果將其留任,未來社會大眾 對我們空軍是如何看待的,所以在這裡我認為路應不適服現 役退伍」(原處分卷145 頁)。
⑵本件原告與被害人間素無嫌隙,雙方說詞均應無爛控誣陷之 理;另由調查結果報告及訪談紀錄內容得知(原處分卷第62 -78 頁),原告行止不當情事甚明,況本案經媒體大幅報導 ,確已嚴重影響軍譽,又原告係已婚身分,擔任大隊長乙職 ,為領導幹部,理應嚴以律己,恪守品德標準,竟對所屬有 逾越內部管理規範及違反男女分際之不當行止,依「空軍官 兵違反男女分際懲處參考基準」規定(原處分卷第54-58 頁 ),本得施以大過乙次以上之懲罰,惟第○○聯隊依查證情 形召開懲罰人評會評議後,仍維持品德類「記過乙次」懲處 ,顯已參酌其動機及目的等各項因素而為適當懲罰,其行政 調查及懲罰令發布程序均依陸海空軍懲罰法辦理,難謂有懲 罰不實之情。另本案重新召開之懲罰人評會委員由非肇案當 時人員所組成,依原告提供之答辯書及監察部門訪談紀錄等 資料,以更公正客觀立場討論及完成投票決議,無不當之處 。是以,人事評審會決議所參酌之資料及內容,已針對受懲
罰人是否適現役而為審查,對於平日生活考核、任務賦予、 工作績效、工作態度等事項,皆予以具體指明與討論,最後 作綜合考核並進行公平、公正之評鑑,基礎事實並無錯誤, 且不曾有與本案事項無關之考量,該人評會對受懲罰人是否 適服現役之評鑑,業已踐行法律正當程序,其決議之裁量復 無判斷濫用或逾越情事,所為判斷既係基於正確事實關係, 自無將法規適用於不該當之事實( 最高行政法院100 年判字 第1407號判決意旨參照) 。
⒉本案不適服現役退伍處分,符合正當法律程序: ⑴第○○聯隊參照原告過犯情節辦理102 年度考績初、覆考評 核,均於品德分項評列「丙上」,被告為落實考績作業綜覈 名實之旨,於102 年12月10日簽奉司令核定召開原告考績評 審會(原處分卷第79-115頁),經與會委員考量原告不當行 止經查屬實,身為高階幹部,應具備高度道德標準,為部屬 表率,此舉除有失官箴外,亦已嚴重影響軍譽;另原告除本 次事件外,前於101 年6 月肇生營內飲酒等不當行為(原處 分卷第59-60 頁),實屬累犯,應從嚴審查考績績等,決議 其考績績等評列為「丙上」並簽奉司令核定在案。 ⑵○○處因原告102 年度考績評列丙上,及依據國防部訴願審 議會103 年決字第077 號決定「國防部空軍司令部103 年7 月16日國空人管字第1030008539號令部分撤銷……,另為適 法之處分」,遂依考評具體作法第7 點第1 項規定,由被告 權責長官指定適當階級及專業人員組成立場公正之人評會負 責進行考評,並分別於103 年12月5 日及104 年1 月29日召 開不適服人評會及再審議人評會,該兩次會議均有按規定通 知原告到場或以書面方式給予陳述、答辯之機會,以及請原 告當時所屬主官(管)列席說明,且在與會委員針對原告近 1 年個人平日生活表現、對任務賦予及工作態度、受懲罰或 事實發生所生影響及其他佐證事項討論後,始採記名方式經 與會委員三分之二表決通過,決議原告不適服現役,亦均將 考評結果簽請被告司令發布,以及附記教示規定送達受考人 即原告,是被告憑該考評結果依服役條例第15條第5 款規定 ,作成原告不適服現役退伍之處分,顯係依法行政,並已踐 行正當法律程序,所為處分絕無權力濫用之情形(原處分卷 第116-199頁)。
⒊本案不適服現役退伍處分,未違反平等、比例原則: ⑴軍人負有保衛國家安全對外作戰任務,對軍令有絕對服從之 義務,其與國家間之關係與一般人民不同,也不能與文官等 同視之,關於「軍隊人事管理與勤務」此等國軍統帥權行使 ,攸關軍紀是否嚴明,軍令得否貫徹,事涉國家安全,軍方
基於專業考量,因應戰爭或承平時期、以及士官兵服役單位 或所擔任職務種種因素,於解釋人事管理與勤務相關規定時 ,本得採取較嚴格之標準,留優汰劣,樹立必要之軍紀權威 ,此種必要嚴格之標準原不妨礙憲法所保障之基本權。因此 ,軍方對於服役條例第15條第5 款規定「不適服現役」不確 定法律概念之適用,只須適用之際,並非基於錯誤之事實, 或基於事件無關之考量、或組織不合法、未遵守法定程序, 或顯然違反平等原則及一般公認之價值判斷標準者外,行政 法院採取低密度審查標準,高度尊重其判斷餘地(最高行政 法院100 年判字第1504號判決參照)。
⑵部隊管理講求領導統御、上行下效,其身為部隊高階主官, 主要職責即在管理部隊遂行任務,以為部隊官士兵之表率, 原告前於101 年間任職空軍第○○戰術混合聯隊第○基地勤 務大隊大隊長期間,曾因請女性軍官買酒回營區並送進原告 寢室飲用,而遭申誡乙次懲罰在案,顯見原告帶頭違反營規 ,性別、法紀觀念淡薄,又於國防大學進修後,再任第○○ 聯隊第○基地勤務大隊大隊長,卻仍無法潔身自愛、以身作 則,致肇生酒後亂性對女性部屬為不當言行,除造成被害人 心生恐懼外,亦減損個人領導威信,更遑論引領部屬完成各 項戰、演訓任務,由此觀之,難謂對工作任務之執行無影響 。況原告深受國家栽培,今再肇生酒後失態行為,已非初犯 ,且不知警惕,避免類案再生,讓長官及部屬對其信賴盡喪 ,縱使個人工作表現再優異,對重視軍人武德及領導統御之 國軍部隊而言,已不符軍中用人需求,自難再勝任軍職。 ⑶按憲法第7 條所定平等原則,係為保障人民在法律上地位之 實質平等,亦即法律得依事物之性質,就事實情況之差異及 立法之目的而為不同之規範,法律就其所定事實上之差異, 亦得授權行政機關發布施行細則為合理必要之規定,此觀司 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211 、412 號解釋意旨即明。而所謂 禁止恣意原則,係在禁止行政機關之行為欠缺合理充分之實 質理由,且禁止任何客觀上違反憲法基本精神及事物本質之 行為。故平等原則之真意乃在於禁止恣意,要求「相同事情 為相同處理;不同事情不同處理」,國家機關不得將與事物 性質無關之因素納入考量,而作為差別處理之基準;建立此 原則無非係為禁止恣意行為,而非全然要求不得為差別處理 ,苟行為非屬恣意,而係依法行為,即無違反平等原則之可 言(本院100 年訴字第25號判決意旨參照);原告以蔣姓上 校為例,指被告顯就相同事件而為不同處理,違反平等原則 甚明乙節;然經查證蔣姓上校係與所屬同仁餐敘後,遭到異 性部屬擁抱,並非蔣員主動為之,考量渠時任上校級單位主
官,仍核予申誡乙次之懲處以示警惕;原告同樣任職上校級 單位主官,卻於餐敘後對所屬女兵施以不當言行,與蔣員之 情況不盡相同,雖兩案均遭媒體批露,然各案審視其過犯動 機與情節輕重而予不同種類之懲處,應無違法之虞。且行政 法院審理被告歷年就所屬人員不適服現役退伍之類案處分, 只要符合正當法律程序,對於涉及高度屬人性的部分均會採 取低密度審查標準,高度尊重被告的判斷餘地。 ⒋不適服現役評議會考量原告先前曾有違紀類案,考評其領導 統御素質及生活品行狀況,所為關於其不適服現役之決議, 應有裁量餘地:
空軍○○聯隊101 年8 月24日「司令部交查本屬基勤大隊」 上校大隊長甲○○不當言行乙案,所附「空軍司令部101 年 8 月份第4 週安全工作情資通報管制表」所載「案情內容」 說明:「第○○聯隊基勤大隊上校大隊長甲○○(已婚), 因對該聯隊少尉黃○○產生好感,自101 年5 月起,多次藉 『工作經驗指導』為由,要求黃員到辦公室聊天,並於101 年7 月20日2100時,以邀請同學至辦公室吃宵夜為由,請黃 員協助出外購酒,嗣黃員返營後稱:『受邀對象臨時有事不 來,請黃員陪同於寢室內飲酒及吃宵夜』,並將寢室門窗緊 閉,期間,路員以手觸碰黃員肩膀及手部,迄22時30分黃員 藉路員如廁時機,伺機離開」、「101 年8 月間,路員多次 以黃員將赴國防大學就讀,欲對其經驗分享為由,積極邀約 外出餐敘10餘次,致黃員不堪其擾」,嗣經該管查證「部分 屬實」,黃員稱:「路員僅兩次邀約餐敘(營內、營外); 另確曾於101 年6 月第四週(確切時間不復記憶),將外購 啤酒送至路員辦公室,期間未曾有肢體接觸」,路員證稱: 「曾請黃員洽購啤酒送至辦公室」,即以「路員確曾於營內 飲酒,違反內部管理規定,移請人行科檢討適懲,以維單位 純淨」。本案亦經空軍○○聯隊101 年9 月26日空五聯人字 第1010007025號令核定甲○○上校申誡乙次在案。綜上,被 告○○處103 年12月5 日原告不適服現役人評會及104 年1 月29日不適服現役再審議人評會,委員對當事人及所屬單位 均有所提問,就前述具體考評事項,記載有具體說明,對其 有利不利事項均有注意,且無恣意濫用或其他違法情事,並 考量其生活考核、工作表現、事件影等具體考核事項,基於 前述最高行政法院意旨所闡明有關人事評議會之不可替代性 、專業性與法律授權之專屬性及高度裁量餘地,作成原處分 ,應無不合。
㈢並聲明求為判決駁回原告之訴。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四、本件事實概要欄所載事實,為二造所不爭執。歸納雙方之陳
述,本件爭點厥為:被告以原處分核定原告不適服現役退伍 ,是否適法?本院判斷如下:
㈠按「常備軍官、常備士官,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予以退伍: ……五、年度考績丙上以下或因個人因素一次受記大過二次 以上,經人事評審會考核不適服現役者。」陸海空軍軍官士 官服役條例第15條第5 款定有明文。同條例施行細則第12條 第1項第4款規定:「本條例第15條所定退伍之處理程序,由 相關單位或機關依下列規定造具退伍名冊,層報國防部或各 司令部核定之:……四、依第4款、第5款或第6 款規定退伍 者,由所隸單位檢附相關資料辦理。……」
㈡本件空軍○0聯隊於103年11月13日辨理原告「違反男女分際 」事件調查程序補正及召開懲罰人評會後,以103 年11月20 日空二聯人字第1030008771號令核予原告記過乙次懲罰,並 追溯自102年12月5日生效;因懲罰結果維持原種類,其102 年度考績績等無需辦理更審作業。而因原告102 年度考績績 等評列丙上,被告依服役條例第15條第5 款及考評具體作法 第7點第3款規定,於103年12月5日及104年1月29日召開不適 服現役人評會及再審議人評會,均評鑑原告不適服現役,並 以104年3月3日國空人管字第1040002167 號令核定其不適服 現役退伍,溯自103年9月18日零時生效,有被告○○處人評 會(原處分卷第132-148 頁)及再審議人評會會議紀錄(原 處分卷第180-192頁)、被告103年12月31日國空人勤字第10 30016135號令(原處分卷第159頁)、104年3月2日國空人勤 字第1040002127號令(原處分卷第199頁)、被告104年3月3 日國空人管字第1040002167號令(原處分卷第24-25 頁)等 資料影本附卷可稽。
㈢被告作成核定原告不適服現役退伍之處分,其基礎事實係認 定:原告係國防部空軍司令部○○處上校副組長,於任職空 軍○0聯隊第○基勤大隊大隊長期間,於102年10月16日晚間 參加軍官俱樂部歡送餐會後,在軍官俱樂部外遇見所屬管理 該俱樂部二名女兵(戊○○、己○○)及一名男兵(石祐任), 遂上前向該名男兵說:「這是姊妹攤,男生都走開」,石祐 任離開後,原告對該二名女兵擊掌、搭肩,並對戊○○十指 緊扣、擁抱等不當行止,經部屬勸阻制止,再於基勤大樓側 門,對己○○說「妹妹我愛你」等違反男女分際情事,經媒 體披露,嚴重影響軍譽。爰核予記過乙次懲罰,其102 年度 考績「丙上」績等,並送經空軍司令部召開人評會評鑑其不 適服現役退伍。
㈣原告雖稱:102 年10月16日當晚,基勤大隊為慶祝原告調任 大隊長滿1 個月,至營外餐敘,餐敘結束後,原告返回營區
,基於關心部屬辛勞,原告至雅竹園,經人介紹現場3 位工 作人員戊○○、己○○、石祐任亦為基勤大隊人員,原告雖 因飲酒略有酒意,但意識清醒,然因戶外昏暗照明不佳,且 戊○○、己○○2 名女兵,均短頭髮,穿著與男生無異,原 告未能發現其2位是女兵,因此對3位工作人員拍肩鼓勵,後 經提醒2 位女兵性別後,原告即當場道歉,並表明並無不軌 之意,現場女兵均無表達不舒服之意。嗣原告見修補大隊餐 會已接近尾聲,乃加入其場合,與戊○○、己○○、石祐任 併排坐在路邊石階上聊天,並對彼等說一些鼓勵的話,因有 人來叫工作人員,所以才跟石祐任表示:這裡是姊妹攤,請 石祐任離開。又原告與戊○○、己○○聊天聊到盡興時,雙 方有擊掌,後原告要離開時,有撐了一下戊○○、己○○的 手臂借力站起來,但原告並無與2 人十指緊扣或勾她們,亦 未與戊○○擁抱,己○○還因擔心原告,而扶著原告一同坐 上補中分隊長的車返回大隊,之後回到基勤大樓,因大樓外 地坪不平整,己○○扶著原告走到側門,原告自行走進大樓 ,期間原告並未牽己○○的手,亦未曾對己○○說「妹妹我 愛你」之類的話。己○○、戊○○談話記錄內容不實,係受 到吳淑媛中校之要脅云云。
㈤原告確有於上開揭時地為上揭不適當行為等情,業據戊○○ 、己○○二人於空軍第○○○戰術戰鬥機聯隊調查約談時敘 述明確,有103年11月7日洽談紀要可稽(參外放被證15)。原 告雖稱己○○、戊○○係受到吳淑媛中校之要脅洽談紀要內 容不實云云。惟經本院傳訊到庭作證,其二人分別結稱如下 :
1.戊○○部分:
法官問
102 年10月16日晚上在小木屋餐敘,大隊長甲○○有無跟你 擊掌?有無十指緊扣不讓妳抽離?時間多長?當時情形如何 ?
證人戊○○
當時大隊長有跟我擊掌,擊掌完後也有十指扣住我的十指, 我有想要脫開,但他力氣很大我無法脫開,幾秒鐘後他就自 己放開。
法官問
他是在什麼情況之下與妳擊掌?
證人戊○○
我是小木屋的管理員,大隊長與其他人在那邊聚餐,大隊長 有喝酒,我忘記他是在什麼情況下跟我擊掌。
法官問
大隊長甲○○後來要離開小木屋返還基勤大樓時,有無用力 勾你和己○○肩膀?有無擁抱你?情形如何?
證人戊○○
有擁抱我,其他情形我不大記得。
法官問
甲○○走回基勤大樓時,途中發生何事?
證人戊○○
我當時是待在小木屋,沒有跟他回大樓,是己○○陪他回大 樓,那時他已經喝醉了,己○○怕他跌倒。
法官問
甲○○和你十指緊扣以及擁抱你時,你是否感到不舒或噁心 ?
證人戊○○
我有感覺不舒服。
法官問
你於103年11月7日在聯隊監察官辦公室作調查筆錄時,所講 是否都實在?(提示外放被證15)製作筆錄有無受到吳淑媛 中校之要脅或影響?
證人戊○○
內容實在,我沒有受到吳淑媛中校的任何影響。 法官問
甲○○上揭行為,你願意原諒他否?
證人戊○○
我會原諒他。
2.己○○部分:
法官問
102年10月16日晚上在小木屋餐敘,大隊長甲○○有無和你 擊掌?有無和戊○○十指緊扣?時間多長?情形如何? 證人己○○
有和我擊掌,也有扣戊○○的十指,只有幾秒鐘而已。 法官問
當時和你擊掌的情況如何?
證人己○○
因為小木屋管理需要兩位女生留守,我是陪戊○○留守,當 時聚餐吃完飯,大隊長要我們在小木屋後面的空地陪他聊天 ,他喝了酒我感覺他喝醉了,突然間說GIVE ME FIVE,就和 我擊掌,並扣戊○○的十指。
法官問
甲○○後來要離開小木屋返還基勤大樓時,有無用力勾你和 戊○○肩膀?有無擁抱戊○○?情形如何?
證人己○○
在小木屋時大隊長有沒有勾戊○○的肩膀我忘記了,他有沒 有擁抱戊○○我也忘記了,但是他回基勤大樓時有勾我的肩 膀,當時要從大樓側門進去,我扶著他,他就說還要再聊一 下天,他還不要上去,當時他是勾著我的肩膀,約有5分鐘 左右。
法官問
甲○○走回基勤大樓時,途中發生何事?你扶甲○○從正門 下車走到側門時,過程中甲○○有無用手摸你的背?有無對 你說:「妹妹,我愛你」?說了幾次?
證人己○○
我陪他回大樓到側門時,就在花圃旁邊聊天,當時他有勾我 的肩膀,並摸我的背,並且有說妹妹我愛你,說了三次,當 時我們是坐在水泥做的花圃上面。
法官問
甲○○跟你擊掌、勾你肩膀、摸你背、對你說「妹妹,我愛 你」時,你是否感到不舒或噁心?
證人己○○
他說妹妹我愛你時我覺得不舒服。
法官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