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116號
原 告 英格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張志榮(董事長)
訴訟代理人 吳宗璋 會計師
被 告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代 表 人 李慶華(局長)
訴訟代理人 陳幸梅
上列當事人間因營利事業所得稅事件,業經本院於105年3月23日
辯論終結在案。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言詞辯論
及再行準備程序,並定105年4月28日上午10時於本院第6法庭行
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5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蕭惠芳
法 官 陳姿岑
法 官 鍾啟煒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5 日
書記官 賴淑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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