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採購法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行政),簡上字,104年度,91號
TPBA,104,簡上,91,201604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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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4年度簡上字第91號
聲 請 人 萬鑫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王競毅(董事長)
聲 請 人 泰亞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邱永豐(董事長)
聲 請 人 順煜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莊正勳(董事長)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邱一偉 律師
相 對 人 花蓮縣吉安鄉公所
代 表 人 黃馨(鄉長)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花蓮縣吉安鄉公所間政府採購法事件,聲
請退還溢繳裁判費,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所溢繳裁判費新臺幣陸仟元應予返還。
理 由
一、按「起訴,按件徵收裁判費新臺幣四千元。適用簡易訴訟程 序之事件,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二千元。」「上訴,依第98條 第2項規定,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 2項、第98條之2第1項定有明文。又「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 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返還之。」同法第10 4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亦定有明文。二、查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花蓮縣吉安鄉公所間政府採購法事件, 對於民國104年4月7日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3年度簡字第23號 行政訴訟判決,提起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 定,按同法第98條第2項之金額,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合 計上訴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000元,惟聲請人分別於104 年5月22日、同年月25日及同年月26日各繳納3,000元,有自 行收納款項收據3紙附卷可稽,核溢繳上訴裁判費6,000元, 聲請人為此聲請返還溢繳裁判費,揆諸首揭規定,於法尚無 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2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曹 瑞 卿
    法 官 林 惠 瑜
     法 官 王 俊 雄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2  日            書記官 鄭 聚 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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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順煜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萬鑫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泰亞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