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416號
原 告 星陽貨運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黃美蘭
訴訟代理人 陳亮佑 律師
被 告 桃園市政府
代 表 人 鄭文燦
訴訟代理人 黃一翔
上列當事人間因徵收補償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05年3月31日辯
論終結在案。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言詞辯論及
再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8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胡方新
法 官 鍾啟煌
法 官 蘇嫊娟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8 日
書記官 李淑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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