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人異議之訴等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補字,105年度,300號
TPEV,105,北補,300,201604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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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北補字第300號
原   告 李摩西
訴訟代理人 林三加律師
      侯幸彤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等
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 31萬5,090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3,420 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周美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0  日
               書記官 曾東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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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