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北補字第273號
原 告 周春子
訴訟代理人 張美蓁
被 告 賴莊美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排除侵害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叁拾柒萬柒仟柒佰
貳拾壹元(計算式如附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肆仟零捌拾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庭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
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9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麗萍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紀元
附表:
77,721+300,000 =377,7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