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北簡字第4772號
原 告 謝瑞員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杜英達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
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
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肆佰叁拾萬元,應繳裁
判費肆萬叁仟伍佰柒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伍佰元
外,尚應補繳肆萬叁仟零柒拾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另將繕本及證物影本寄送他造並副知本
院。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2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麗萍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紀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