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6年度簡字第4805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順進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6年度
偵字第18624、1999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張順進犯竊盜罪,共貳罪,均累犯,各處罰金新臺幣參仟元,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罰金新臺幣伍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暨應適用法條,除犯罪事實欄一第7 行 「於民國105年4月4日執行完畢出監。」,補充為「上開所 示之罪刑。接續執行而於民國(下同)105年4月4日縮短刑 期執行完畢出監。」者外,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 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爰依刑法第57條規定,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不 思循正途獲取所需,而為本件竊行,顯欠缺對他人財產權之 尊重,兼衡被告素行、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智識程度暨 家庭經濟狀況,所竊財物種類價值,及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 ,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暨定其應執行之刑及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至被告竊 得之西雅圖雙倍濃縮咖啡沖泡包1盒、果凍1個(價值新臺幣 114元、65元),業已合法發還被害人、告訴人(見偵字第 00000號偵查卷第13頁贓物領據、偵字第19990號偵查卷第16 頁贓物認領保管單),依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規定不為宣告 沒收,附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7條第1項、第42條第3項前段、第51 條第7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3 日
刑事第二十六庭法 官 黎錦福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羅采蘋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3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普通竊盜罪、竊佔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 百元以下罰金。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6年度偵字第18624號
第19990號
被 告 張順進 男 61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臺北市○○區○○街00號3樓之1
(臺北市大同戶政事務所)
居無定所
國民身份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張順進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00年度 審訴字第321號判決處有期徒刑10月,經上訴後臺灣高等法 院以101年度上訴字第1866號判決駁回確定;又因施用毒品 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02年度審訴字第191號判決處 有期徒刑11月確定;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同法院以102年 度審訴字第242號判決處有期徒刑1年、11月,應執行有期徒 刑1年10月確定,於民國105年4月4日執行完畢出監。詎猶不 知悔改,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106年6月11日19時32分 許,在新北市○○區○○路000號7-11便利商店,趁無人注 意之際,竊取該商店內貨架上由徐文峰所管領之西雅圖雙倍 濃縮咖啡沖泡包(價值新臺幣(下同)114元)得手;又於 同年7月2日20時04分許,在新北市板橋區板橋火車站北二門 7-11便利商店內,竊取該商店內貨架上由許雅婷所管領之果 凍1個(價值65元)得手。
二、案經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報告及許雅婷訴由內政部警 政署鐵路警察局臺北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訊據被告張順進固不否認有拿取上揭2商品事實,惟僅承認 竊取果凍,否認竊取咖啡包,其於警詢中辯稱:伊只是叫店 長等一下,等用手機打電話給朋友,等伊友人來再一起結帳 ,朋友沒有來,也找不到朋友等語,惟查:本件被告經警搜 身並無手機,且被告上揭犯行,有被害人徐文峰及告訴人許 雅婷於警詢指述等可佐,復有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扣
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贓物領據、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 表、犯罪嫌疑人指認表、現場監視錄影擷取畫面、勘驗筆錄 、內政部警政署鐵路警察局臺北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 錄表、贓物認領保管單、現場監視錄影擷取畫面及照片等在 卷可參,被告犯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被告所犯 2罪,犯罪各別,行為互異,應分論併罰。又被告有如犯罪 事實欄所載之論罪科刑執行情形,有本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 表在卷可稽,其於有期徒執行完畢後,5年之內再犯本件有 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請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加 重其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0 日
檢察官 李安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