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益償還請求權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簡字,105年度,4346號
TPEV,105,北簡,4346,201604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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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北簡字第4346號
原   告 施賢傑 
訴訟代理人 范呈楷律師
      楊鈞國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大鳥健康事業有限公司間利益償還請求權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貳拾柒萬陸仟叁佰元,應繳裁判費貳仟玖佰捌拾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7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麗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7   日
               書記官 陳紀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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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大鳥健康事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健康事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