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簽帳卡消費款等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簡字,105年度,3168號
TPEV,105,北簡,3168,201604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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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北簡字第3168號
原   告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訴訟代理人 王誌鋒 
被   告 賈鴻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零五年五月三十一日下午二時三十二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6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朱耀平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6 日
書 記 官 陳香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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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