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89年度,5645號
TPDV,89,除,5645,20001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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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八十九年度除字第五六四五號
  聲 請 人 甲○○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八十九年度催字第二二八四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三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三十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陳博文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三十  日 書記官 蘇彥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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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八十九年度除字第五六四五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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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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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高錦龍      │台北國際商業銀行景│八十九年四月十二日  │壹萬叁仟玖佰柒拾│QE一七八七三六│  │
│ │         │美分行      │           │肆元      │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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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陳宣忠      │台灣省合作金庫西門│八十九年四月九日   │柒仟元     │ET三三六四五四│  │
│ │         │支庫       │           │        │六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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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世宇行沈志豪   │台北國際商業銀行汀│八十九年四月十日   │壹萬壹仟壹佰伍拾│QC七三九九二一│  │
│ │         │州分行      │           │元       │四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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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長義有限公司吳玉文│華南商業銀行雙園分│八十九年四月十日   │貳萬柒仟玖佰肆拾│AC四九五六四二│  │
│ │         │行        │           │元       │八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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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長義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義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