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北簡字第2274號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訴訟代理人 林昌壽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千鎰國際有限公司等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
告起訴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伍佰元。然查,本件訴訟標的
金額核定為肆拾捌萬伍仟叁佰叁拾玖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伍仟
貳佰玖拾元,扣除前繳裁判費伍佰元外,尚應補繳肆仟柒佰玖拾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後3 日內補繳,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1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裕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1 日
書記官 李易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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