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89年度,5606號
TPDV,89,除,5606,20001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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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八十九年度除字第五六○六號
  聲 請 人 禹潔實業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蘇瑞玲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八十九年度催字第二二二0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二十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二十四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劉又菁
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二十四  日                    法院書記官 黃瓊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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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禹潔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