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小字,105年度,652號
TPEV,105,北小,652,201604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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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北小字第652號
原   告 約有防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柳約有
被   告 賴薇安(即東京優兔髮型工作室)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對於設有事務所或營業 所之人,因關於其事務所或營業所之業務涉訟者,得由該事 務所或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 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 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6條、第28條第1項分 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5樓之7, 有被告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1件在卷可稽;又原告係就被 告經營之東京優兔髮型工作室在營運上所生之糾紛提起本件 訴訟,應認亦得由其營業所所在地即「臺北市○○區○○路 0段00巷00號1樓」之法院管轄,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 項、第6條之規定,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均有管轄權。另依原告所提出之「約有防衛系統產品保固服 務付款約定書」第24條固有合意由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之 約定,然該契約之當事人並非兩造,而係訴外人蔡吉韶及原 告。且本件亦無概括承受資產及負債之情形(參見卷附商業 登記公示資料查詢、臺北市商業處105年4月1日函暨所附歷 次商業登記資料),本件被告與蔡吉韶為不同主體,兩造間 既無合意由本院管轄之約定,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 ,顯係違誤,衡酌兩造應訴便利性及本件涉及營業所所在地 之糾紛,爰依職權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3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麗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紀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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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約有防衛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