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北小字第1176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訴訟代理人 洪婉瑜
被 告 張光偉即由蒂食品
上當事人間給付扣押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 有明文。
二、查本件係原告基於本院所核發之移轉命令,取得訴外人林坤 賢對被告之薪資債權,因被告未為給付,原告乃提起本件訴 訟請求被告給付,性質上乃一般給付之訴。而被告住所地係 在臺北市○○區○○○路0段000 號3樓,有其戶籍謄本在卷 可稽,非屬本院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 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被告住所地之管轄法院即臺灣士林 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5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蔡和憲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0 段000 巷0 號)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5 日
書 記 官 薛德芬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