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租金等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小字,105年度,1175號
TPEV,105,北小,1175,201604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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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北小字第1175號
原   告 台灣富士全錄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小林雅春
訴訟代理人 高旭朮
      呂英杰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殷振實業有限公
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
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參
萬貳仟伍佰伍拾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扣除前繳支付命
令聲請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伍佰元,茲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後三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7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劉宇霖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7  日
               書記官 宋德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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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富士全錄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