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北簡字第3998號
原 告 黃憶文
訴訟代理人 連緗縈
謝生富律師
被 告 黃李玉枝
黃柏燁
黃柏鐘
兼上共同
訴訟代理人 黃柏欣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五年六月十五日上午十時四十五分在本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鄧德倩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許博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