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所有權存在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簡字,104年度,13243號
TPEV,104,北簡,13243,201604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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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北簡字第13243號
原   告 陳登傑
被   告 華天灝
訴訟代理人 莊明和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所有權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0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下午三時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0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姚水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0 日
書記官 高秋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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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