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北簡字第13243號原 告 陳登傑被 告 華天灝訴訟代理人 莊明和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所有權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0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下午三時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0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姚水文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0 日 書記官 高秋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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