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北簡字第10005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鴻亮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如裕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薛德偉、薛亞偉間因104 年度北簡字第
10005 號請求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5 年3 月24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
幣(下同)271,527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470 元,未據上訴
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
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
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8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姚水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8 日
書記官 高秋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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