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北消簡字第12號
原 告 李宥翰
兼 訴 訟
代 理 人 林明雪
原 告 翁菁瑛
兼 訴 訟
代 理 人 陳芬芳
被 告 歐雅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子煌
訴訟代理人 羅孝忠
被 告 鳳凰國際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巍耀
訴訟代理人 王永文
林思岑
上列當事人間旅遊契約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五年六月十五日上午十時十五分在本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9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裕涵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李易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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