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北勞簡字第68號原 告 復興航空運輸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明昇訴訟代理人 鄧銀貴 游豐賓 吳詩媛 林復宏律師 高靜怡律師被 告 張詠喬訴訟代理人 劉繼蔚律師(法扶律師)被 告 朱美嫻前列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吳俊達律師複代理人 黃靖芸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違約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5年6月2日下午2時40分在本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6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美杏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6 日 書記官 楊夢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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