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違約金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勞簡字,104年度,68號
TPEV,104,北勞簡,68,201604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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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北勞簡字第68號
原   告 復興航空運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明昇
訴訟代理人 鄧銀貴
      游豐賓
      吳詩媛
      林復宏律師
      高靜怡律師
被   告 張詠喬
訴訟代理人 劉繼蔚律師(法扶律師)
被   告 朱美嫻
前列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吳俊達律師
複代理人  黃靖芸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違約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5年6月2日下午2時40分在本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6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美杏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6 日
書記官 楊夢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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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復興航空運輸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