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北建簡字第4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台灣特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駱陳春梅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佑菖科技企業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
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6 萬372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
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
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趙子榮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8 日
書記官 劉曉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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