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建簡字,103年度,40號
TPEV,103,北建簡,40,2016040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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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北建簡字第4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台灣特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駱陳春梅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佑菖科技企業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
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6 萬372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
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
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趙子榮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8   日
               書記官 劉曉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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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佑菖科技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灣特康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康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