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土地登記事務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行政),訴字,104年度,354號
TCBA,104,訴,354,2016042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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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354號
上 訴 人 林晴葉
被 上訴人 臺中市中正地政事務所
代 表 人 林永成
上列當事人間有關土地登記事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准由林永成為被上訴人代表人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按當事人之代表人於訴訟繫屬中喪失其權限者,應由繼任者 承受訴訟,此觀之行政訴訟法第186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70 條及行政訴訟法第181條第1項之規定可明。復按法院裁判後 ,繫屬上訴審前發生應行承受訴訟之情事者,依行政訴訟法 第186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77條第3項及第178條之規定,應 由原裁判法院依聲明或職權命為承受訴訟之裁定。二、查本件被上訴人臺中市中正地政事務所原代表人莊子明於本 院本院判決前,已變更為林永成,爰裁定准由林永成承受訴 訟人,續行本件訴訟程序。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86條、民事訴訟法第177條第3項,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6   日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林 秋 華
法 官 莊 金 昌
法 官 張 升 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 昱 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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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