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中調字第1472號
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相 對 人 邱進興
相 對 人 蔡鳳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又聲請調解之管轄法院,準 用前項規定,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第405條第3項分別 定有明文。次按其他因不動產涉訟者,得由不動產所在地之 法院管轄;共同訴訟之被告數人,其住所不在一法院管轄區 域內者,各該住所地之法院俱有管轄權,但依第4條至第19 條規定有共同管轄法院者,由該法院管轄,同法第10條第2 項、第20條亦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係請求塗銷相對人等人間就坐落桃 園縣○○區○○段000地號土地等不動產(下稱系爭不動產 )上之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之物權行為,屬因不動產而涉訟。 再相對人等人之住所地,分在臺中市及桃園縣轄區內,非屬 同一法院管轄,但有上述民事訴訟法第10條第2項之共同管 轄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揆之首揭規定,本件訴訟應由共同管 轄法院即系爭不動產所在地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 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調解,顯係違誤,爰依職權裁定移 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2 日
書 記 官 吳詩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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