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中調字第1411號
聲 請 人 黃利美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汪台中等人間因遷讓房屋等事件,聲請人聲
請調解,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調解聲請費新臺幣壹仟元,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因財產權事件聲請調解,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新臺幣(下 同)100,000元以上,未滿1,000,000元者,徵收1,000元,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與相對人汪台中等間因遷讓房屋等事件聲請調解,未 據聲請人繳納聲請費。經查,本件聲請人請求遷讓房屋等既 係以房屋永久之占有回復為標的,其調解標的價額自應以該 房屋之價額為準,查依聲請人所提出之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 局核定房屋稅額通知書所示,系爭房屋之房屋課稅現值合計 為639,900元,是本件調解標的價額核定為639,900元,應徵 聲請費1,000元,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8 日
書 記 官 吳詩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