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抵押權登記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補字,105年度,979號
TCEV,105,中補,979,201604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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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中補字第979號
原   告 蔣永慧
被   告 三信商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寬平
      林顯章
      林張麗嬌
      林豔貞
      鄭王美娥
上列原告與被告三信商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
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
幣(下同)47萬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
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070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
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劉惠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
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黃泰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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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三信商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