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中補字第945號
原 告 楊閎森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陳啟仲發支付
命令(本院105年度司促字第7812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
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43,008元,依臺
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
條規定,應繳裁判費11,395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
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0,895元,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原告應提出書狀陳報提起本件訴訟之請求權依據,並說明本
件係本於票據或係基於借貸關係、或其他法律關係為請求,
,上開書狀應另提繕本1份。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添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6 日
書記官 張齡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