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中補字第934號
原 告 觀天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蔡淑麗
訴訟代理人 王家諭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黃文潭間請求給付管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35元
,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二、原告應具狀查報被告黃文潭目前之住居所,並提出被告黃文
潭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並提出書狀,具體陳
明提起本件訴訟之請求權依據(即適用之法律關係、條文)
,及本件請求被告給付金額之計算式,上開書狀應另提繕本
1份。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秉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6 日
書記官 劉晴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