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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簡易庭(民事),中補字,105年度,934號
TCEV,105,中補,934,201604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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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中補字第934號
原   告 觀天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蔡淑麗
訴訟代理人 王家諭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黃文潭間請求給付管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35元
  ,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二、原告應具狀查報被告黃文潭目前之住居所,並提出被告黃文
  潭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並提出書狀,具體陳
  明提起本件訴訟之請求權依據(即適用之法律關係、條文)
  ,及本件請求被告給付金額之計算式,上開書狀應另提繕本
  1份。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秉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6  日
               書記官 劉晴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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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