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電話費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補字,105年度,833號
TCEV,105,中補,833,20160412,1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中補字第833號
原   告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南區電信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銘淵
訴訟代理人 李謀亭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電話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陳瑋均發支
  付命令(本院105年度司促字第530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
  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8,132元,依民事訴
  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繳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已繳納
  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原告應於收受
  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
  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
  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黃家慧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2  日
               書記官

1/1頁


參考資料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南區電信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