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中補字第785號
原 告 陳寧寧
上列原告與被告上順有限公司、趙志銘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269萬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
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7,631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秉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7 日
書記官 劉晴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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