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簡字,105年度,762號
TCEV,105,中簡,762,201604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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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示判決筆錄
原   告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勝發
訴訟代理人 周鴻俊
      吳玉菁
被   告 賴宏毅即賴韋廷
上列當事人間105 年度中簡字第762 號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於中華
民國105 年4 月22日上午9 時15分在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
庭公開辯論及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劉惠娟
  書 記 官 黃泰能
朗讀案由。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捌萬參仟柒佰陸拾玖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二十九日起至民國九十五年二月三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九十五年二月四日起至民國一○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參仟壹佰玖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92年1 月10日與訴外人萬泰商業銀行 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萬泰銀行)訂立小額循環信用貸款契約 ,並持用其所發行之GEORGE&MARY 現金卡作為借款工具,雙 方約定被告於繳款期限前,利息按週年利率18.25%計算,若 未依約於繳款期限前繳款時,其延滯期間之利息則依週年利 率20% 計付,且如未按期繳款,即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 視為到期。又銀行法於104 年2 月4 日新增第47條之1 ,規 定自104 年9 月1 日起,銀行辦理現金卡之利率或信用卡業 務機構辦理信用卡之循環信用利率不得超過年利率15% 。詎 被告未依約於95年2 月3 日還款,迄尚欠借款本金新臺幣( 下同)283,769 元未為清償,依約已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 務視為到期。又訴外人萬泰銀行已於95年12月26日將本件債 權讓與原告(原名為萬榮行銷顧問股份有限公司),並經原 告以刊登報紙方式公告,爰依消費借貸及債權讓與之法律關 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 項所示。二、原告主張上揭事實,業據其提出小額循環信用貸款契約書、 交易明細表、公司變更登記表、債權讓與證明書及登報公告



節本等件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 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爭執,是本院依上開證據 而為調查之結果,堪認原告之主張應為真正。從而,原告依 據消費借貸及債權讓與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283,769 元,及如主文第1 項所示之遲延利息,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劉惠娟
書記官 黃泰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2 日
書記官 黃泰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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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