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中簡字第636號
原 告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北區電信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閔卿
訴訟代理人 李謀亭
被 告 威邁思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孟婕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3月31日所
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案由欄關於「簽帳卡消費款」應更正為「電信費」;第一頁關於「Y019660、W013942、W013947」之記載,應更正為「3386-Y019660、34-W013942、34-W013947」。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秉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4 日
書記官 劉晴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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