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中簡字第1086號
原 告 沛樂達股份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之
法定代理人 陳錫宏
原 告 祝瑞韻
被 告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共同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 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 之,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同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 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而未 據繳納裁判費,原告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9,513元 ,經本院於民國105年3月9日以105年度中補字第595號裁定 命其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同年3月14日送 達原告,有送達證書乙份附卷可稽。原告逾期迄未補正,亦 有本院臺中簡易庭詢問簡答表乙份在卷可證,其訴不能認為 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 、第78條、第85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
法 官 林士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9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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