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保證金等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小字,105年度,86號
TCEV,105,中小,86,201604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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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中小字第86號
原   告 官宜慧即祥新企業社
訴訟代理人 官佳慧
      黃翎芳律師
複代理人  周孟儀律師
      陳韻如律師
被   告 審計部台中巿審計處
法定代理人 賴政國
訴訟代理人 洪嘉鴻律師
複代理人  鄭晃奇律師
      鄭雅云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保證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5年5月26日下午3時30分,在本院第32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吳蕙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張捷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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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