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5年度中小字第806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訴訟代理人 鄭資華
被 告 顏志良即顏明東之繼承人
顏汝蓁即顏明東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4月19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於繼承被繼承人顏明東之遺產範圍內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零貳拾柒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七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四點二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於繼承被繼承人顏明東之遺產範圍內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士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1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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