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復原狀等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司調字,105年度,1596號
TCEV,105,中司調,1596,201604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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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中司調字第1596號
聲 請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陳譽元等人間請求回復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
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調解成立者,依民事訴訟法第416條第1項,第380條第1項 規定,與確定判決固有同一之效力,惟判決為法院對於訴訟 事件所為之公法的意思表示,調解或和解,為當事人就訴訟 上之爭執互相讓步而成立之合意,其本質並非相同,故形成 判決所生之形成力,無由當事人以調解或和解之方式代之( 最高法院58年台上字第1502號判例參照)。又法院認調解之 聲請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 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 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規定甚明。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請求相對人陳譽元等就坐落臺中市○ ○區○○段000地號土地等不動產,於民國97年1月2日以買 賣為原因為所有權移轉登記予以塗銷,並代位請求辦理回復 登記為相對人陳譽元所有。經查,聲請人主張相對人等間應 塗銷上開買賣之所有權移轉登記等,核其性質屬形成之訴, 並非兩造以調解方式互相讓步可得解決紛爭,而須由法院裁 判創設、變更、消滅、形成之法律關係,故依法律關係性質 ,應認不能調解,揆諸首揭說明,爰以裁定駁回本件調解之 聲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6 條第1 項第1 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8 日
書 記 官 吳詩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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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