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中簡字第2690號
原 告 蔡享真
兼上列一人
訴訟代理人 李銘宏
被 告 仁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春龍
訴訟代理人 廖怡婷律師
被 告 林再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被告仁一有限公司具狀聲請再開辯論暨調查證據,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黃渙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8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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