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簡字,104年度,2690號
TCEV,104,中簡,2690,201604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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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中簡字第2690號
原   告 蔡享真
兼上列一人
訴訟代理人 李銘宏
被   告 仁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春龍
訴訟代理人 廖怡婷律師
被   告 林再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被告仁一有限公司具狀聲請再開辯論暨調查證據,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黃渙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8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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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仁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