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中簡字第2669號
上訴人即
原 告 健璟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焦明耀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達振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
,上訴人對於民國105年3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未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上訴裁判費,復未依同法
第436條之1第3項準用同法第441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表明對於第
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查本件上訴
人如係就原判決對其不利部分全部不服,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
新臺幣(下同)124,40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995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準用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
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如前所述之上訴聲明;如係就原判決
對其不利部分全部不服,並應補繳上訴裁判費1,995元;逾期不
補正或不繳納,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黃渙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6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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