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簡字,104年度,2096號
TCEV,104,中簡,2096,2016040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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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04年度中簡字第2096號
原   告 賴助宜
被   告 莊婉雲  最後籍設新北市○○區○○街00巷00號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3月28日言詞辯論
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於繼承被繼承人莊陳蓮鳳之遺產範圍內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佰參拾捌萬元,及自附表所示之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於繼承被繼承人莊陳蓮鳳遺產之範圍內負擔。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事項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 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應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 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時載明被告為莊陳蓮鳳之繼承人,惟其後業已陳報 被告為被繼承人莊陳蓮鳳之繼承人莊英玉、莊為傑、莊婉雲 ,嗣後又於言詞辯論期日以言詞撤回對被告莊英玉、莊為傑 部分,合於民事訴訟法第262條第1項之規定,合先敘明。貳、實體事項
一、原告主張:緣被繼承人莊陳蓮鳳自民國102年9月9日起至102 年12月19日止,陸續向原告借款新臺幣138萬元,並簽發如 所示之本票二張交付予原告,且承諾其將所有座落於新北市 石碇區之持分土地脫手後,即可清償借款,為讓原告安心, 並將其溫哥華之連絡地址及電話給予原告,詎被繼承人莊陳 蓮鳳於103年9月25日病逝醫院,所簽發之本票業已屆期,為 此對被繼承人莊陳蓮鳳之繼承人即被告提起本件訴訟。並聲 明: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38萬元,及附表所示之利息起 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 由被告負擔。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為任何聲明或陳 述。
三、原告主張之前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系爭本票影 本2張經核與原本相符,復有102年9月9日、9月17日、9月23 日匯款30萬元、5萬元、57萬9千元之匯款單、102年12月9日 匯款33萬元之匯款單及銀行存摺均影本(本院卷第5至11頁 )、被繼承人莊陳蓮鳳之除戶戶籍謄本及被告戶籍謄本為證 (本院卷第20、22頁),復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函覆本院並



無受理被繼承人莊陳蓮鳳之繼承人聲請拋棄繼承限定繼承事 件及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函覆本院並無受理被繼承人莊陳蓮鳳 之繼承人莊婉雲聲請拋棄繼承限定繼承事件在卷(本院卷第 53、61頁);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庭,亦未提出書狀為何 聲明或陳述,本院依調查證據之結果,堪信原告主張之事實 屬實。
四、按在票據上簽名者,依票上所載文義負責;本票發票人所負 責任,與匯票承兌人同;又發票人得記載對於票據金額支付 利息及其利率;利率未經載明時,定為年利六釐;利息自發 票日起算。但有特約者,不在此限,票據法第5條第1項、第 121條及第124條準用第28條分別定有明文。又按繼承人對於 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繼 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連帶 責任,98年6月10日修正公布之民法第1148條第2項及第1153 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查,被繼承人莊陳蓮鳳於103年9 月25日死亡,有除戶戶籍謄本可佐(本院卷第20頁),被告 為被繼承人莊陳蓮鳳之繼承人,未向法院聲明拋棄繼承或限 定繼承,有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函、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函文附 卷可憑(本院卷第53、61頁),已如前述,揆諸前開說明, 被告自應承受被繼承人莊陳蓮鳳生前對原告所負之系爭本票 票據債務,就該被繼承人莊陳蓮鳳所負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 產為限,負清償責任。從而,原告依票據及繼承之法律關係 ,請求被告應於繼承被繼承人莊陳蓮鳳之遺產範圍內給付原 告138萬元及自附表所示之利息起算日即到期日之翌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合於前揭規定,為 有理由,應予准許;原告超過上開範圍之請求,為無理由, 應予駁回。
五、本件訴訟費用爰依民事訴訟法第79條,酌定由被告於繼承被 繼承人莊陳蓮鳳遺產之範圍內負擔。
六、本件原告勝訴部分,係本院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適用簡易 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應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 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黃家慧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6 日




書記官 王志伃
附表:
┌──┬────┬──────┬──────┬─────┬─────┬───────┐
│編號│發票人 │發票日 │到期日 │ 票面金額 │票號 │利息起算日 │
│ │ │ │ │(新臺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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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莊陳蓮鳳│102年9月25日│102年12月25 │95萬元 │0000000 │102年12月26日 │
│ │ │ │日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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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莊陳蓮鳳│103年1月5日 │103年4月5日 │43萬元 │TH793426 │103年1月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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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