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人異議之訴
羅東簡易庭(民事),羅補字,105年度,108號
LTEV,105,羅補,108,201604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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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羅補字第108號
原   告 許柳枝
上列原告與被告泰山股份有限公司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3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2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並提
出被告之最新公司登記資料及其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附記事
欄,逾期不繳或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8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
            法 官 黃祿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8  日
            書記官 劉婉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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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泰山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