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竹北簡易庭(含竹東)(民事),竹北簡調字,105年度,48號
CPEV,105,竹北簡調,48,201604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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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竹北簡調字第48號
聲 請 人 盧燦崧
訴訟代理人 蔡伊雅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蘇木榮之法定繼承人、王傑俐王潔伶、傅
美玲、王碧山王張富美王震宇王浩宇王藹卿王成義
王成德、王誠、簡順發簡詔羣簡國華、簡大倫、簡美宙、楊
美紀蔡宗畝蔡麗莉姜渭鈞姜姁婧簡國諭間請求分割
共有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民國105 年5 月30日前,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被繼承人蘇木榮之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繼承人有無
  拋棄繼承及所有繼承人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略)
二、提出相對人王傑俐王潔伶之國外住居地址。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2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竹北簡易庭
                 法 官 傅曉瑄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心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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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