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竹北簡調字第48號聲 請 人 盧燦崧訴訟代理人 蔡伊雅律師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蘇木榮之法定繼承人、王傑俐、王潔伶、傅美玲、王碧山、王張富美、王震宇、王浩宇、王藹卿、王成義、王成德、王誠、簡順發、簡詔羣、簡國華、簡大倫、簡美宙、楊簡美紀、蔡宗畝、蔡麗莉、姜渭鈞、姜姁婧及簡國諭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民國105 年5 月30日前,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一、提出被繼承人蘇木榮之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繼承人有無 拋棄繼承及所有繼承人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略)。二、提出相對人王傑俐、王潔伶之國外住居地址。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2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竹北簡易庭 法 官 傅曉瑄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心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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