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竹東簡字第100號
原 告 陳幸桂
訴訟代理人 黃敬唐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騰芳等700 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
於民國105 年5 月15日前,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被繼承人陳阿輝之繼承系統表。
二、請提出被繼承人徐陳鳳嬌(陳阿連之繼承人)、吳鄭英瑞(
陳阿勝繼承人)之繼承系統表。並查報上開被繼承人之全體
繼承人姓名、年籍及住居所,及陳報上開繼承人有無拋棄或
限定繼承之資料,暨上開全體繼承人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
省略)。
三、請確認徐煥華(陳阿連之繼承人)、黃魏榮妹、劉秀琴、余
乃英、黃彩樓(陳阿勝之繼承人)、羅張免、郭秀鳳(陳阿
榮之繼承人)、張水源(張雲斗之繼承人)是否為繼承人。
四、請確認被告陳江靜妹、王菊妹(陳阿勝之繼承人)、被告廖
水森、彭楊盡妹、林錦鳳(陳阿榮之繼承人)是否有繼承權
。
五、請提出陳氏松英(陳徐完妹之繼承人)之戶籍謄本(記事欄
勿省略)。
六、提出所有被告之年籍及住居地址資料書面(包含身分證字號
、戶籍或居址,如為繼承人,後面請註明被繼承人姓名),
並電子上傳上開資料。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2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竹東簡易庭
法 官 傅曉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心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