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竹北簡易庭(含竹東)(民事),竹東簡字,104年度,100號
CPEV,104,竹東簡,100,201604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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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竹東簡字第100號
原   告 陳幸桂
訴訟代理人 黃敬唐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騰芳等700 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
於民國105 年5 月15日前,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被繼承人陳阿輝之繼承系統表。
二、請提出被繼承人徐陳鳳嬌陳阿連之繼承人)、吳鄭英瑞(
  陳阿勝繼承人)之繼承系統表。並查報上開被繼承人之全體
  繼承人姓名、年籍及住居所,及陳報上開繼承人有無拋棄或
  限定繼承之資料,暨上開全體繼承人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
  省略)。
三、請確認徐煥華(陳阿連之繼承人)、黃魏榮妹劉秀琴、余
  乃英、黃彩樓陳阿勝之繼承人)、羅張免郭秀鳳(陳阿
  榮之繼承人)、張水源(張雲斗之繼承人)是否為繼承人。
四、請確認被告陳江靜妹王菊妹陳阿勝之繼承人)、被告廖
  水森、彭楊盡妹、林錦鳳陳阿榮之繼承人)是否有繼承權
  。
五、請提出陳氏松英(陳徐完妹之繼承人)之戶籍謄本(記事欄
  勿省略)。
六、提出所有被告之年籍及住居地址資料書面(包含身分證字號
  、戶籍或居址,如為繼承人,後面請註明被繼承人姓名),
  並電子上傳上開資料。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2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竹東簡易庭
                 法 官  傅曉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心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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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