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竹北簡字第281號
原 告 謝書華
訴訟代理人 程光儀律師
被 告 忠誠高爾夫練習場
被 告 李孝冠
被 告 李孝湘
上列一人之
訴訟代理人 李孝群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二月四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本院前以104年度竹北簡調字第365號請求確認合夥關係不存 在事件民事訴訟,牽涉本訴訟事件之裁判,命在前開案件民 事訴訟確定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民事訴訟程序業已終結,有判決1紙在卷可稽。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86 條規定,依職權將原裁定撤銷。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7 日
竹北簡易庭 法 官 林麗玉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7 日
書記官 郭春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