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竹北簡易庭(含竹東)(刑事),竹北簡字,105年度,74號
CPEM,105,竹北簡,74,201604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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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5年度竹北簡字第74號
檢 察 官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羅錦衡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檢察署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104 年度毒偵字第105 號),被告
違背預防再犯所為之必要命令,經檢察官依職權撤銷原處分(10
4 年度撤緩字第361 號)後,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04 年度撤緩
毒偵字第12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羅錦衡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證據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法條,除二犯罪證據欄「… 『104 』年9 月15日(第2 行前段)…」之記載,應更正為 「…『103 』年9 月15日…」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 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及科刑:
(一)論罪:被告羅錦衡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 2 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被告施用前持有第二級毒品之 低度行為,為施用第二級毒品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 罪。
(二)科刑:爰審酌被告本案施用毒品後,案經臺灣新竹地方法 院檢察署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竟於緩起訴期間違背 預防再犯所為之必要命令,顯見其未衷心悛悔,漠視法令 之禁制,惟念及其施用毒品僅係戕害自己身心,並無加害 他人,且其犯後坦承犯行,態度良好,併參酌其犯罪動機 、目的、手段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 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454 條第2 項,毒品 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 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狀。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5 日
竹北簡易庭法 官 林麗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5 日
書記官 郭春慧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實體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4年度撤緩毒偵字第127號
被 告 羅錦衡 男 47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新竹縣關西鎮○○路0段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署檢察官為附命完成戒癮治療之緩起訴處分(104年度毒偵字第105號),嗣撤銷原處分(104年度撤緩字第361號),認宜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一、犯罪事實:
羅錦衡於民國103年8月27日下午2時30分許採尿往前回溯96 小時內之某時,在新竹縣關西鎮湖肚16號邱茂峯住所內,以 燒烤玻璃球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1次。經警於上 述期間採驗尿液查獲。案經新竹縣政府警察局新埔分局報告 偵辦。
二、犯罪證據:
詮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尿液檢驗報告(報告日期: 104年9月15日、報告編號:00000000)、新竹縣政府警察局 毒品犯罪嫌疑人尿液採驗作業管制紀錄(檢體編號:103072 )。
三、所犯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
四、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4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 項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4 日
檢 察 官 黃 逸 帆
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 日
書 記 官
所犯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



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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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