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竹北交簡附民字第1008號
原 告 林金瑛
被 告 萬榮寬
上列被告因被訴本院104 年度竹北交簡字第1068號過失傷害案件
,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本件標的金額已逾新臺幣伍拾萬
元,且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
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1 日
竹北簡易庭審判長法 官 黃惠玲
法 官 林麗玉
法 官 傅曉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心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