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建上更(一)字第1號上 訴 人 新光鋼鐵股份有限公司兼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粟明德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丁俊和律師被 上訴人 福建省連江縣政府法定代理人 劉增應訴訟代理人 彭建寧律師 李宗哲律師 李書孝律師參 加 人 中興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曹壽民訴訟代理人 蔡鴻斌律師受 告知人 大棟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川坪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一0五年六月一日下午三時在本院第二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0 日 民事庭審判長法 官 吳昭瑩 法 官 莊松泉 法 官 陳春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0 日 書記官 李麗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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