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裁決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行政),交字,105年度,2號
KMDA,105,交,2,201604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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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5年度交字第2號
原   告 正盈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唯萱
上列原告因交通裁決事件,不服內政部警政署高雄港務警察總隊
取締交通違規,提起行政訴訟,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
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3第1項條規定,應以原處分機關「
  交通部公路總局臺北市區監理所」為被告,原告起訴所記載
  之被告「交通部公路總局臺北市區監理所金門監理站」,並
  非原處分處機關,原告應具狀補正。
二、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1第1項規定,提起交通裁決事件訴
  訟須以不服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之裁決為要件,原告起訴
  狀所附之交通部公路總局臺北市區監理所金門監理站105年1
  月27日北市○○○○○0000000000號函影本,並非「違反道
  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字號,原告應先依上開函示索取裁
  決書,並更正訴之聲明,詳載請求撤銷之標的為何。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9、第236條、第59條準用民事訴訟
  法第119條規定,書狀及其附屬文件,除其出於法院者外,
  應按應受送達之他造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原告應提出補
  正後之起訴狀及其繕本或影本各1份。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1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吳昆璋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蔡一如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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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正盈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