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444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債 務 人 黃寅哲
吳淑華
一、債務人黃寅哲及吳淑華應連帶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下同)壹
萬捌仟伍佰叁拾元,及其中壹萬陸仟壹佰叁拾柒元自民國10
4年2月10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9.7計算之
利息,及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
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黃寅哲應向債權人給付貳萬玖仟伍佰壹拾柒元,及其
中貳萬伍仟柒佰零陸元自104年2月10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19.7計算之利息,及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程序費用伍佰元由債務人黃寅哲及吳淑華連帶負擔。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債權人民事支付命令聲請
狀)所載。
五、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六、本支付命令送達債務人後,如債務人未於法定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以本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
明書為執行名義,向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聲請對債務人實施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7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莊嘉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7 日
書 記 官 李偉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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